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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24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24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漢城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8492號),嗣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徐漢城犯寄藏贓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徐漢城明知如附表一、二所示物品乃李漢文(所涉竊盜犯行,另經本院以110年度審易字第1759號刑事簡易判決確定)所竊得之贓物,竟仍基於搬運贓物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11日凌晨5時許,協助李漢文搬運上開贓物至桃園市○鎮區○○街000巷00號2樓藏放,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跟隨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李漢文,待李漢文在桃園市○鎮區○○路00號前棄置該自用小貨車後,再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搭載李漢文離去。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經被告徐漢城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坦承不諱(見本院易字卷第143業),核與同案共犯李漢文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所述、證人即被害人孔明東、張書豪、鄧旭峰、陳昰達分別於警詢中之陳述;證人丁國華於警詢中之陳述相符,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失竊物品清單、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視器檔案光碟及翻拍照片、刑案照片、本院勘驗筆錄等在卷可稽,被告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㈠查收受或搬運贓物後復為寄藏贓物;寄藏贓物後另為牙保贓物,其前者行為,均係後者行為之階段行為,均不另論罪。

核被告徐漢城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寄藏贓物罪。

被告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搬運至上開自用小客車,並載運至上開被告住處內保管藏放,揆諸前揭說明,被告先搬運後寄藏,其搬運行為亦係寄藏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公訴意旨被告犯搬運贓物,應有所誤會。又被告雖有如起訴書所載之科刑及執刑紀錄,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合於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累犯。惟審酌被告執行完畢之竊盜案件,與本案罪名、犯罪情節俱屬不同,難認其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且因本案檢察官並未就被告構成累犯事實提出足以證明被告構成累犯事實之前案徒刑執行完畢資料,例如前案確定判決、執行指揮書、執行函文、執行完畢(含入監執行或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數罪係接續執行或合併執行、有無被撤銷假釋情形)文件等相關執行資料,僅單純空泛提出被告前案相關紀錄表,尚難認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謂盡其實質舉證責任,爰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自無從為被告構成累犯之認定,然上開前科資料仍得供本院為其等宣告刑事由之參考依據,併予敘明。

㈡本院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毒品犯行,其在能預見其所搬

運、寄藏之物品為贓物之情形下,仍將李漢文所竊之物搬運載送後寄藏,增加被害人追回失物之困難度,並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所為實屬不該;惟衡酌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素行;暨其警詢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於工地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查無被告因其搬運、寄藏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獲得何犯罪所得,至被告雖係以上開自用小客車搬運贓物,惟該車並未扣案,又被告供稱:該車平時即為伊使用等語(見偵卷第32頁),是該車應為被告平時之交通工具,為免日後執行困難,且無沒收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柏淨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雷金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崇容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附表一:

( 上升營造有限公司,工地主任張書豪失竊物品清單)編號 品項 數量 1 雷射測距儀 1組 2 八線墨線儀 1組 3 BOSCH電動工12V 1組 4 日立手持破碎機(型號PH65A) 1臺 5 水泥攪拌器(型號H41) 1臺 6 日立破碎機 1臺 7 電纜線8mm*3c(線徑) 1捆 8 電纜線8mm*4c(線徑) 1捆 9 電纜線2mm*3c(線徑) 1捆 10 米沃奇電鑽(含18V電池3顆、充電器1個) 2組 11 牧田電鑽(含18V電池3顆、充電器1個) 2組附表二:

(英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地主任鄧旭峰失竊物品清單)編號 品項 數量 1 公司電腦 2臺 2 貨櫃電線(銅線,約16600米) 1批 3 現場電線(銅線,約900米) 1批 4 電動工具三機組 1組 5 電動錘 2組 6 電動起子 1臺 7 砂輪機 1臺 8 攪拌機 1臺 9 A字梯 1只 10 貨櫃不鏽鋼壓接零件 1批 11 貨櫃接地銅片及連接片 1批 12 貨櫃充電器、電池 1批 13 預埋鐵盒 2批 14 電表工具 1批

裁判案由:贓物
裁判日期:2022-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