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侵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AD000-A110106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D000-A110106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告訴代理人 陳彥潔律師(法律扶助)被 告 唐維謙選任辯護人 王仁佑律師
張維軒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111年度侵訴字第12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AD000-A110106A、AD000-A110106之父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案號:民國110年度偵字第34848號),認其涉犯強制性交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列得為訴訟參加之案件,本案告訴人AD000-A110106(下稱A女)為未成年人,聲請人AD000-A110106A、AD000-A110106之父為A女之法定代理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爰依法聲請參與訴訟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不能聲請參與訴訟,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並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1年度侵訴字第12號審理中,而被告本案被訴罪名係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核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且聲請人為告訴人A女之法定代理人,亦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另經徵詢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見侵聲字卷第13、15頁),並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曾淑君法 官 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