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侵訴字第23號聲 請 人 AE000-A109197(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告訴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被 告 蔡家宏選任辯護人 呂明修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王萬居選任辯護人 吳彥鋒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111年度侵訴字第23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AE000-A109197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甲○○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案號:109年度偵字第21839號),認被告二人涉犯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列得為訴訟參加之案件,而聲請人為本案被害人,為就證據調查、被告二人之抗辯適時陳述意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39聲請參與訴訟,以維訴訟權益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明定:「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三、經查,被告乙○○、甲○○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1839號案件提起公訴,認被告二人涉犯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現由本院審理中,是被告二人所犯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定被害人得聲請訴訟參與之案件。又聲請人AE000-A109197係本案之被害人,且經本院當庭徵詢檢察官、被告乙○○、甲○○與其等辯護人之意見(見本院侵訴字卷第172、173頁),復斟酌本案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王兆琳法 官 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育燕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