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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侵附民字第 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1年度侵附民字第44號附民原告 AE000-Z000000000 (年籍資料詳卷)

AE000-Z000000000A (年籍資料詳卷)AE000-Z000000000之父 (年籍資料詳卷)附民被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等案件(民國110年度侵訴字第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曾淑君法 官 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2-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