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3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游子賢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1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肇事遺棄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並撤回本件告訴,又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肇事遺棄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過失傷害部分,另為不受理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郭鍵融法 官 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懿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