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4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晉邦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4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被告王晉邦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王晉邦因涉有肇事遺棄等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玫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