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附民原告 汪全志特別代理人 汪朱美英附民被告 謝奇霖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1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汪全志對被告謝奇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廖奕淳法 官 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慈徽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