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原 告 劉嘉惠訴 訟代 理 人 王仕為律師
楊文瑞律師被 告 王耀偉
王紹容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首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
176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關於上開訴訟程序之停止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亦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列被告為王薇婷,嗣因王薇婷於訴訟中即民國111年3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兄、姊即王耀偉、王紹容,原告遂於111年6月30日具狀為上列2人聲明承受訴訟並有其陳報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原告上開聲明由王耀偉、王紹容承受訴訟部分,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是本件被告姓名自應更正為上列2人,合先敘明。
二、再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被告王薇婷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案件部分因王薇婷死亡而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交易字第305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惟民事部分經原告於111年6月30日具狀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聲明承受訴訟暨移送民庭狀1 份在卷可參,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潘曉萱法 官 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