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侵附民字第4號原 告 代號AE000-A108098
代號AE000-A108098之父代號AE000-A108098之母被 告 黃耀弘
李彥融
呂錦泓
何運凱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110年度原侵訴字第5號、110年度簡字第12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丁○○、丙○○、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分別以110年度原侵訴字第5號、110年度簡字第121號判決有罪,經原告等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該部分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又被告乙○○因相同案件,雖業經本院以前揭判決諭知無罪在案,然原告等人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追加原告聲請狀中均聲請將本件移送民事庭審理,為維護當事人訴訟權益,依前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均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孫立婷法 官 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婕泠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