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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單禁沒字第 14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5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阮氏香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9132號)聲請沒收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押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阮氏香前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9132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復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9132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11年8 月31日緩起訴處分期間屆滿未經撤銷,有前開案件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函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函文、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函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書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個案委任書、緝獲物會同封存紀錄為憑。是前開扣案物核屬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物,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規定作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依據,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龍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時間 快遞專區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編號 提單主號 提單分號 實際貨物 1 109年11月1日 遠雄快遞進口倉 CX 09079VZ037 000-00000000 0000000 乾雞肉絲1CTN(12.67KGM/CTN) 2 109年11月1日 遠雄快遞進口倉 CX 09079VZ039 000-00000000 0000000 乾雞肉絲1CTN(13.43KGM/CTN) 3 109年11月1日 遠雄快遞進口倉 CX 09079VZ038 000-00000000 0000000 乾雞肉絲1CTN(6.77KGM/CTN)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