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單禁沒字第 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佳慧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危機邊緣第二季(英文片名:Fringe)盜版DVD影片光碟參片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佳慧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散布侵權光碟重製物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1年度調偵字第65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危機邊緣第二季(英文片名:Fringe)DVD影片光碟3片,經鑑定結果係侵害著作權之物品,復為供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自屬著作權法第98條所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物,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沒收規定,無庸為新舊法比較。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為配合上開條文宣示之「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後法優先於前法」原則,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於105年11月15日修正,並自105年11月30日公布施行。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佳慧前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散布侵權光碟重製物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1年度調偵字第65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危機邊緣第二季(英文片名:Fringe)DVD影片光碟3片,確屬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有財團法人臺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在卷可憑,堪認上開扣案物屬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品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修正後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修正後著作權法第98條,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哲維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