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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單聲沒字第 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9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金玉上列聲請人因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聲請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雞肉乾(淨重拾公斤)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即明。

三、經查,聲請書所載被告所涉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節,有聲請書所示資料在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而扣案之雞肉乾(淨重10公斤),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亦有聲請書所載證據資料可資為憑,是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2-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