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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審簡字第 83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838號111年度審簡字第83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淑芬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6592號、第28027號、第28218號、第28494號、第29593號、第29972號、第30600號、第33349號、第33930號、第34898號、第36400號、第38416號、第39487號、第39488號、第39490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09號、第9188號)暨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09號、第8806號、第9188號),經被告自白犯罪,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林淑芬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捌拾捌萬陸仟零玖拾壹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之附表均更正為本案之附表;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林淑芬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一、二、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林淑芬所為,均係分別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如附表編號17、20、21所示,接續詐騙告訴人張美玲、吳靜玟及康齡云,使渠等匯出款項,係基於單一之詐欺犯意,出於同一犯罪計畫,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為數個詐欺行為舉動,侵害同一性質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就上開詐騙告訴人等之財物,應論以接續犯一罪。被告就本案所為25次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竟以詐欺之方式,騙取本案告訴人呂怡靜、黃靜瑜、蕭愛齡、陳亭蓉、宋驊均、黃怡芳、廖紫玲、呂欣宜、張美玲、湯嘉豪、吳靜玟、康齡云、徐儀靜、温夢婷、温孟華、蘇裕庠、陳姿伃、沈惠如、林淑惠、高小雯、余玲蕙、侯勁宏、田子婷、葉玟嫺、張証翔等共25人之金錢,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實非可取,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陳姿伃、沈惠如、蕭愛齡、林淑惠、高小雯、余玲蕙、侯勁宏、田子婷、葉玟嫺、張証翔均達成調解,複衡諸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與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犯罪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就此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份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詐欺告訴人呂怡靜、黃靜瑜、陳亭蓉、宋驊均、黃怡芳、廖紫玲、呂欣宜、張美玲、湯嘉豪、吳靜玟、康齡云、徐儀靜、温夢婷、温孟華、蘇裕庠之犯罪所得共為新臺幣(下同)6,886,091元,復未合法發還告訴人等,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分別追徵其價額。

(二)按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詐欺告訴人之犯罪所得原應沒收,然被告既已與告訴人陳姿伃、沈惠如、蕭愛齡、林淑惠、高小雯、余玲蕙、侯勁宏、田子婷、葉玟嫺、張証翔均達成調解,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調解筆錄附卷可查(見本院審易字第48號卷第205至211頁、第221至222頁、第237至239頁、第247至254頁,本院審易字卷第75頁),基於上開沒收規定之立法理由係為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使犯罪利得償還被害人優先於國家沒收,將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而不是由國家終局享有,俾符合利得沒收追求回復正常財產秩序之目的,而本案情形,訴訟上之和解已滿足告訴人因犯罪所生對被告之求償權,且達到利得沒收所追求回復合法財產秩序功能,實現利得沒收之目的,如逕予剝奪犯罪所得並宣告沒收、追徵該部分之犯罪所得,將使被害人雙重受償(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檢察官應將沒收物及追徵財產發還或給付權利人),無疑使被告居於重複受追索之不利地位,更可能因國家之沒收或追徵致被告陷於無資力,使被害人之民事請求難以實現,是為免有過苛之虞,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涂頴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附表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貸款銀行 貸款金額 (新臺幣) 交付時間及方式 交付金額 (新臺幣) 交付地點 剩餘金額 (新臺幣) 1 呂怡靜 被告林淑芬於106年8月22日前某時許,向告訴人呂怡靜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台新銀行 40萬元 104年12月21日將台新銀行提款卡交付林淑芬自行提領 395,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 364,035元 安泰銀行 68萬元 106年8月22日以現金方式交付 364,095元 桃園市○○區○○○街00號 2 陳姿伃 被告林淑芬於106年3月24日前某時許,向告訴人陳姿伃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50萬元 106年3月24日以現金方式交付 45萬元 桃園市○○區○○○路○段00號 370,124元 凱基銀行 30萬元 106年6月21日以現金方式交付 146,970元 桃園市○○區○○○街000號 3 沈惠如 被告林淑芬於106年3月間,向告訴人沈惠如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貸款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國泰世華 30萬元 106年3月27日以現金方式交付 264,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60,316元 4 黃靜瑜 被告林淑芬於106年5月26日前某時許,向告訴人黃靜瑜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30萬元 106年5月26日以現金方式交付 265,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157,390元 5 蕭愛齡 被告林淑芬於107年7月間某時許,向告訴人蕭愛齡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65萬元 107年8月間將玉山銀行提款卡交給黃玉雯,再由黃玉雯轉交林淑芬自行提領 585,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號附近 443,539元 6 林淑惠 被告林淑芬於108年3月間,向告訴人林淑惠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55萬元 108年4月22日以匯款方式交付 489,900元 匯入林淑芬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21,414元 7 高小雯 被告林淑芬於108年4月間,向告訴人高小雯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40萬元 108年4月22日以匯款方式交付 354,900元 匯入林淑芬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9,579元 8 余玲蕙 被告林淑芬於108年4月間,向告訴人余玲蕙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20萬元 108年4月29日以匯款方式交付 174,970元 匯入林淑芬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1,928元 9 陳亭蓉 被告林淑芬於108年9月間,向告訴人陳亭蓉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65萬元 108年10月16日將聯邦銀行提款卡交付林淑芬提領 63萬元 534,681元 10 宋驊均 被告林淑芬於108年10月間,向告訴人宋驊均佯稱朋友林詩棉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貸款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50萬元 108年11月11日以現金方式交付 435,000元 桃園市○鎮區○○路○段000號 419,176元 11 黃怡芳 被告林淑芬於108年11月間,向告訴人黃怡芳佯稱以告訴人名義貸款可以賺取10%獎金,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30萬元 108年11月間以現金方式交付 261,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250,000元 12 廖紫玲 被告林淑芬於108年11月間,向告訴人廖紫玲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貸款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30萬元 108年12月12日以現金方式交付 26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230,000元 13 呂欣宜 被告林淑芬於109年2月8日前某時許,向告訴人呂欣宜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80萬元 109年2月26日以現金方式交付 72萬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1樓2樓及264號1樓2樓 691,309元 14 侯勁宏 被告林淑芬於109年4月25日,向告訴人侯勁宏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凱基銀行 25萬元 109年5月7日以現金方式交付 22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14樓之6 188,350元 15 田子婷 被告林淑芬於109年5月間向告訴人田子婷佯稱以告訴人名義貸款可以賺取10%獎金,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60萬元 109年5月19日轉帳給黃玉雯,由黃玉雯領出後於109年5月20日以現金方式交付 54萬元 匯入黃玉雯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黃郁雯提出,於桃園市○鎮區○○路00號交付 540,000元 16 葉玟嫺 被告林淑芬於109年5月間,向告訴人葉玟嫺佯稱以告訴人名義貸款可以賺取10%獎金,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30萬元 109年6月間由黃怡芳以現金轉交 261,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260,000元 17 張美玲 被告林淑芬於109年6月12日前某時許,向告訴人張美玲佯稱急需用錢,請告訴人以其名義貸款,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30萬元 ①109年6月12日 ②109年6月15日 ③109年6月16日 均以匯款方式交付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③94,970元 匯入徐子培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44,420元 18 湯嘉豪 被告林淑芬於109年9月間,向告訴人湯嘉豪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60萬元 109年9月10日以現金方式交付 530,970元 桃園市○鎮區○○路00號 557,697元 19 張証翔 被告林淑芬於109年4月29日,向告訴人張証翔佯稱以告訴人名義貸款可以賺取10%獎金,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30萬元 109年10月30日以現金方式交付 261,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290,053元 20 吳靜玟 被告林淑芬於110年11月間某時許,向告訴人吳靜玟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70萬元 ①109年11月9日 ②109年11月9日 ③109年11月10日 ④109年11月10日 ⑤109年11月10日 ⑥109年11月11日 ⑦109年11月11日 ⑧109年11月12日 ⑨109年11月12日 均以匯款方式交付 ①50,000元 ②50,000元 ③50,000元 ④50,000元 ⑤100,000元 ⑥100,000元 ⑦100,000元 ⑧100,000元 ⑨40,970元 匯入徐子培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76,572元 21 康齡云 被告林淑芬於109年12月1日前某時許,向告訴人康齡云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35萬元 ①109年12月1日 ②109年12月16日 ③109年12月17日 均以匯款方式交付 ①300,970元 ②30,000元 ③10,000元 匯入徐子培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14,527元 22 徐儀靜 被告林淑芬於109年121日前某時許,向告訴人康齡云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55萬元 109年12月8日以匯款方式交付 514,970元 匯入徐子培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71,420元 23 温夢婷 被告林淑芬於110年2月17日,向告訴人温夢婷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100萬元 110年1月19日以現金方式交付 90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838,648元 24 温夢華 被告林淑芬於110年2月8日前某時許,向告訴人温夢華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70萬元 110年2月8日以現金方式交付 70萬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669,263元 25 蘇裕庠 被告林淑芬於110年2月17日,向告訴人蘇裕庠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60萬元 110年3月2日由温夢婷以現金方式轉交 595,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566,953元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6592號110年度偵字第28027號110年度偵字第28218號

110年度偵字第28494號110年度偵字第29593號

110年度偵字第29972號110年度偵字第30600號110年度偵字第33349號

110年度偵字第33930號110年度偵字第34898號

110年度偵字第36400號110年度偵字第38416號110年度偵字第39487號110年度偵字第39488號

110年度偵字第39490號

被 告 林淑芬 女 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淑芬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附表所示宋驊均、沈惠如、廖紫玲、黃怡芳、張証翔、葉玟嫺、陳姿妤、余玲蕙、林淑惠、高小雯、蘇裕庠、侯勁宏、呂怡靜、温夢華、温夢婷、黃靜瑜、田子婷、張美玲、陳亭蓉、湯嘉豪、呂欣宜(下稱宋驊均等人)以附表所示之詐術詐騙,致附表所示之宋驊均等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附表所示之銀行申請貸款,並將貸得附表所示款項,以附表所示之方式交付予林淑芬,林淑芬得款後均供己花用。

二、案經宋驊均、沈惠如、廖紫玲、黃怡芳、張証翔、葉玟嫺、陳姿妤、余玲蕙、林淑惠、高小雯、蘇裕庠、侯勁宏、呂怡靜、温夢華、温夢婷、黃靜瑜分別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平鎮、楊梅、中壢分局報告偵辦;田子婷訴請花蓮縣政府警察局吉安分局報告偵辦;張美玲、陳亭蓉、湯嘉豪、呂欣宜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淑芬警詢及偵查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林詩棉警詢及偵查之證述 被告林淑芬於108年至110年間介紹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向其申請辦理貸款之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黃怡芳警詢及偵查之供述 告訴人黃怡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遭被告詐騙而陷於錯誤,向安泰銀行申請貸款,並將貸得附表所示之款項交付被告之事實。 4 證人即告訴人呂欣宜、陳亭蓉、湯嘉豪、張美玲偵查之證述 告訴人呂欣宜、陳亭蓉、湯嘉豪、張美玲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遭被告詐騙而陷於錯誤,向附表所示之銀行申請貸款,並將貸得附表所示款項交付被告之事實。 5 證人即告訴人宋驊均、沈惠如、廖紫玲、張証翔、 葉玟嫺、陳姿妤、余玲蕙林淑惠、高小雯、蘇裕庠、侯勁宏、呂怡靜、温夢華、温夢婷、田子婷、黃靜瑜警詢之證述 告訴人宋驊均、沈惠如、廖紫玲、張証翔、葉玟嫺、陳姿妤、余玲蕙林淑惠、高小雯、蘇裕庠、侯勁宏、呂怡靜、温夢華、温夢婷、田子婷、黃靜瑜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遭被告詐騙而陷於錯誤,向附表所示之銀行申請貸款,並將貸得附表所示之款項交付被告之事實。 6 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告訴人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吳亞芝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黃婷韻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手法 貸款銀行 貸款金額(新臺幣) 交付時間 交付方式 交付地點 交付金額 (新臺幣) 證據 備註 1 宋驊均 108年10月間 佯稱朋友林詩棉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貸款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50萬元 108年11月11日上午11時許 現金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 43萬5000元 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110偵29972號 2 沈惠如 106年3月間 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貸款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國泰世華銀行 30萬元 106年3月27日 現金 桃園市○○區○○○路00號 26萬4,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貸款契約書、對話紀錄 110偵38416號 3 廖紫玲 108年11月間 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貸款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30萬元 108年12月12日中午 現金 桃園市○○區○○路000號前 26萬元 存摺影本、LINE對話紀錄、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110偵28494號 4 黃怡芳 108年11月間 佯稱以告訴人名義貸款可以賺取10%獎金,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30萬元 108年11月間 現金 桃園市○○區○○路00號 26萬1,000元 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LINE對話紀錄 110偵33349號 5 張証翔 109年4月29日 佯稱以告訴人名義貸款可以賺取10%獎金,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30萬元 109年10月30日下午8時44分許 現金 桃園市○○區○○路000號 26萬1,000元 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LINE對話紀錄 110偵33349號 6 葉玟嫺 109年5月間 佯稱以告訴人名義貸款可以賺取10%獎金,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30萬元 109年6月 現金 桃園市○○區○○路00號 26萬1,000元 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LINE對話紀錄 110偵33349號 7 陳姿妤 106年3月24日前某時 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㈠安泰銀行 ㈡凱基銀行 ㈠50萬元 ㈡30萬元 106年3月24日 現金 國泰世華中壢分行 桃園市○○區○○○街000號 ㈠50萬元 ㈡17萬元 凱基銀行個人貸款申請書、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110偵36400號 8 余玲蕙 108年4月間 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20萬元 108年4月29日上午9時20分 匯款至被告指定之帳號000-000000000000 匯款 000-000000000000 17萬4,970元 存摺影本、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110偵36400號 9 林淑惠 108年3月間 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55萬元 108年4月22日上午10時30分 匯款至被告指定之帳號000-000000000000 無 48萬9,900元 無摺存款憑證、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110偵36400號 10 高小雯 108年4月間 妹妹在銀行工作 安泰銀行 40萬元 108年4月22日上午11時30分 匯款至被告指定之帳號000-000000000000 無 35萬4,900元 無摺存款憑證、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110偵36400號 11 蘇裕庠 110年2月17日 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60萬元 110年2月26日 現金 桃園市○○區○○路000號 59萬4,970元 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撥款代償扣款及匯款授權書、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110偵26592號 12 侯勁宏 109年4月25日 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凱基銀行 25萬元 109年5月7日晚間7時45分 現金 桃園市○○區○○路000號14樓之6 22萬元 LINE對話紀錄、凱基銀行個人貸款申請書、存摺影本 110偵28218號 13 呂怡靜 106年8月22日前某時 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㈠台新銀行 ㈡安泰銀行 ㈠40萬元 ㈡68萬元 106年8月22日下午3時30分 ㈠將提款卡交給被告由被告提領 ㈡現金交付被告 ㈠桃園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 ㈡桃園市○○區○○○街00號 ㈠39萬5,000元 ㈡27萬897元 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台新銀行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 110偵29593號 14 温夢華 110年2月8日前某時 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70萬元 110年2月8日下午3時42分 現金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69萬4,970萬元 LINE對話紀錄、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110偵30600號 15 張美玲 109年6月12日前某時 佯稱急需用錢,請告訴人以其名義貸款,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30萬元 109年6月12日、109年6月15日、109年6月16日 匯款至被告指定之帳號000-000000000000 無 29萬4,970元 LINE對話紀錄、交易名明細、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110偵39487號 16 温夢婷 110年2月17日 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100萬元 110年1月19日上午9時42分 現金 桃園市○○區○○路000號 90萬元 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110偵28027號 17 田子婷 109年5月間 佯稱以告訴人名義貸款可以賺取10%獎金,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60萬元 109年5月20日下午2時30分許 匯款給黃玉雯由黃玉雯轉交被告 中國信託中壢分行 53萬970元 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110偵34898號 18 黃靜瑜 106年5月26日前某時 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30萬元 106年5月26日 現金 桃園市○○區○○路000號 26萬5,000元 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110偵33930號 19 陳亭蓉 108年9月間 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65萬元 108年10月16日、17日 由被告持告訴人提款卡提領 不詳 60萬元 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110偵39488號 20 湯嘉豪 109年9月間 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60萬元 109年9月10日下午9時56分 現金 桃園市○鎮區○○路00號6樓 53萬970元 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110偵39488號 21 呂欣宜 109年2月8日前某時 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80萬元 109年2月26日下午3時許 現金 中國信託內壢分行 72萬元 LINE對話紀錄、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110偵39490號附件二: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111年度偵字第109號111年度偵字第8806號

111年度偵字第9188號被 告 林淑芬 女 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與貴院刑事庭(佑股)審理之111年度審易字第48號案件係1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認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淑芬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附表所示康齡云、吳靜玟、徐儀靜、蕭愛齡以附表所示之詐術詐騙,致附表所示之康齡云、吳靜玟、徐儀靜、蕭愛齡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附表所示之銀行申請貸款,並將貸得附表所示款項,以附表所示之方式交付予林淑芬,林淑芬得款後均供己花用。

二、案經康齡云、吳靜玟、徐儀靜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蕭愛齡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淑芬警詢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康齡云、吳靜玟、徐儀靜、蕭愛齡警詢之證述 告訴人康齡云、吳靜玟、徐儀靜、蕭愛齡警詢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遭被告詐騙而陷於錯誤,向附表所示之銀行申請貸款,並將貸得附表所示款項交付被告之事實。 3 證人即同案被告徐子培警詢及偵查之證述 證人徐子培將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交付予被告使用之事實。 4 證人黃玉雯警詢之證述 告訴人蕭愛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遭被告詐騙而陷於錯誤,向附表所示之銀行申請貸款之事實。 5 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告訴人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三、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且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6592、28027、28218、2849

4、29593、29972、30600、33349、33930、34898、36400、38416、39487、39488、39490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佑股)以111年度審易字第48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本件被告所犯前述詐欺等罪嫌,與前案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為符訴訟經濟,認本件有追加起訴一併審理之必要,爰予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吳亞芝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邱均安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手法 貸款銀行 貸款金額(新臺幣) 交付時間 交付方式 交付地點 交付金額 (新臺幣) 證據 備註 1 康齡云 109年12月1日前某時 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 安泰銀行 35萬元 ㈠109年12月1日 ㈡109年12月16日 ㈢109年12月17日 匯款至被告指定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由同案被告徐子培所申設,同案被告徐子培另為不起訴處分) 無 ㈠30萬970元 ㈡3萬元 ㈢1萬元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吳靜玟)之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 111偵字第109號、111偵字 第9188 2 吳靜玟 109年11月2日前某時 同上 同上 70萬元 ㈠109年11月9日 ㈡109年11月10日 ㈢109年11月11日 ㈣109年11月12日 匯款至被告指定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無 ㈠10萬元 ㈡20萬元 ㈢20萬元 ㈣14萬970元 3 徐儀靜 109年12月8日前某時 同上 同上 55萬元 109年12月8日 匯款至被告指定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無 51萬4,970元 4 蕭愛齡 107年7月間 同上 同上 65萬元 107年8月24日至107年9月4日 由被告持告訴人蕭愛齡之提款卡提領現金 無 58萬5,000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安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臨櫃提款監視器畫面、安泰銀行貸款申請資料、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111偵字第8806號附件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111年第偵字第109號

111年度偵字第9188號被 告 林淑芬 女 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應與貴院審理之111年度審易字第48號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林淑芬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附表所示蘇裕庠、温夢華、温夢婷、張美玲以附表所示之詐術詐騙,致附表所示之蘇裕庠、温夢華、温夢婷、張美玲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附表所示之銀行申請貸款,並將貸得附表所示款項,以附表所示之方式交付予林淑芬,林淑芬得款後均供己花用。案經蘇裕庠、温夢華、温夢婷、張美玲告訴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證人即告訴人張美玲警詢筆錄、LINE及Message對話紀錄截圖、存摺之交易明細影本、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告訴人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四、併案理由:查被告相同詐欺行為,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6592、28027、28218、28494、29593、29972、30600、33349、33930、34898、36400、38416、39487、39488、39490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佑股)以111年度審易字第48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本件被告所涉詐欺取財罪嫌與前案之犯行,為同一行為,應為該案起訴之效力所及,自應併案審理。

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吳亞芝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手法 貸款銀行 貸款金額(新臺幣) 交付時間 交付方式 交付地點 交付金額 (新臺幣) 1 蘇裕庠 110年2月17日 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60萬元 110年2月26日 現金 桃園市○○區○○路000號 59萬4,970元 2 温夢華 110年2月8日前某時 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70萬元 110年2月8日下午3時42分 現金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69萬4,970萬元 3 張美玲 109年6月12日前某時 佯稱急需用錢,請告訴人以其名義貸款,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30萬元 109年6月12日、109年6月15日、109年6月16日 匯款至被告指定之帳號000-000000000000 無 29萬4,970元 4 温夢婷 110年2月17日 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 安泰銀行 100萬元 110年1月19日上午9時42分 現金 桃園市○○區○○路000號 90萬元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