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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審交附民字第 2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1號原 告 傅錫城被 告 鄭治炫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111年度審交簡字第2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曾雨明法 官 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2-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