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審原訴字第 9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原訴字第9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穗 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94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林○穗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穗與共同被告張○祥(另行審理)為夫妻關係,並為被害人張○(民國0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童)之父母,彼此間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關係。A童出生後由被告與張○祥共同照顧,於109年8月31日前之不詳時間,被告、張○祥分別基於傷害兒童及對於未滿16歲之人,施以凌虐之犯意,多次以不詳方式傷害、凌虐A童,致A童於109年8月31日晚上發生抽蓄現象,由張○祥撥打119將其送往聯新醫院,後轉送林口長庚醫院急救,經該院發現A童受有受虐性腦傷、硬腦膜下出血、右側視網膜出血及癲癇等傷害,並通報桃園市政府。因認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及刑法第286條第1項之妨害幼童發育等罪嫌。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少年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之;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者。二、事件繫屬後已滿20歲者,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款、第2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少年犯罪原則上應由少年法院處理(先議權),必於少年法院裁定移送後,受移送之檢察署檢察官始能偵辦。又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受理一般刑事案件,發現被告於犯罪時未滿18歲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但被告已滿20歲者,不在此限。」是關於少年滿18歲前之犯罪行為,於其年滿20歲前,皆應依保護事件程序由少年法院行使先議權,檢察官如未移送少年法院而逕行起訴,將違背程序規定,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為不受理判決。

三、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是於109年8月31日前之不詳時間,傷害、凌虐A童,而涉犯上述罪嫌,惟被告生日是92年8月8日,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其於被訴犯罪時間仍是未滿18歲之少年,現在也未滿20歲,而不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但書規定,是其如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應由少年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行使先議權為處理。檢察官受理本案時,疏未察覺被告於行為時未滿18歲,還是直接提起公訴,起訴之程序已違背上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敬之法 官 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怡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裁判日期:2022-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