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審易字第 44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易字第44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蔣瑰臨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蔣瑰臨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0年9月11日某時,在不詳地點,於臉書社團「工程糾紛交流平台」中,因孫慧瑜以「sun fish」在社團發布內容為詢問有關挑選工班等問題,竟於該貼文下方留言:「幹嘛???幹你娘啊。。。」、「都說了,,,,幹你娘,,,哈哈哈~幹你娘」、「幹完妳女兒,,,有點內疚,,,我射進去了」等文字,而以前開文字,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情形下,侮辱孫慧瑜而足以毀損孫慧瑜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已於111年8月30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沈詩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裁判日期:2022-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