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審智簡字第 1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審智簡字第1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歆茹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43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黃歆茹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下列更正及補充事項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證據部分之補充:

⒈被告黃歆茹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⒉刑事陳報㈠狀、和解契約書、刑事陳報狀。

⒊扣案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物。

㈡證據部分之更正:

⒈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11「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1

份、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應更正為「寶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1份、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

害商標權商品罪及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至其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以網路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其意圖散布而陳列及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低度行為,則為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自民國109年1月底某時起至109年4月28日中午12時1分許

為警查獲時止,先後販售包含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於密接之時、地,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及侵害著作權重製物之目的,侵害同一法益,堪認其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各該行為獨立性薄弱,依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被告以一販賣行為侵害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法商肯諾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HBI品牌服裝公司之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法商肯諾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洲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標權及著作財產權,係以一行為觸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及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此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同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以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處斷。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貪圖厚利而非法販賣仿

冒商標商品,不僅易使國人判斷商品來源與品質之際發生混淆,致嚴損市場交易及競爭秩序,更腐蝕合法商品應有之市佔,甚使智慧財產權及商標專用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蒙受質疑,並危及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所為誠屬不當,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堪認有悔意,且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法商肯諾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洲任天堂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達成調解,有和解契約書及刑事陳報狀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45頁、第67頁),另斟酌被告之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㈤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念其因短於思慮,誤蹈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並審酌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法商肯諾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洲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宣告之意見(見本院110年度審智易第57號卷第43頁、第67頁),本院認前開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

三、沒收:㈠按被告因一行為同時觸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

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及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此二罪,雖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而僅從較重之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處斷,然其犯行本質上仍該當於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是扣案如附表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仿冒CHANEL衣服」12件、「仿冒ADIDAS衣服」31件、「仿冒ADIDAS褲子」1件、「仿冒ADIDAS帽子」4件、「仿冒KENZO衣服」4件、「仿冒Sumikkogurashi衣服」12件、「仿冒POKEMON衣服」4件、「仿冒GUCCI衣服」2件、「仿冒HELLO KITTY衣服」15件、「仿冒NIKE衣服」3件、「仿冒Champion衣服」8件、「仿冒Champion褲子」1件,均為被告意圖販賣而以網路陳列之侵害商標權商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俱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次按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

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有扣案之新臺幣(下同)8,000元,為被告本案販售仿冒品之犯罪所得,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明確(見本院110年度審智易第57號卷第65頁),然被告既已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法商肯諾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洲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等以6萬元達成和解,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和解契約書、刑事陳報狀附卷可查(見本院審智易第57號卷第45頁、第65頁、第67頁),考量被告上開賠償金額遠高於本次犯行之犯罪所得,已達到刑法剝奪犯罪所得、避免被告持續保有犯罪所得之目的,是本院基於比例原則,認若仍就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宣告沒收、追徵價額,對於被告將有過苛之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由檢察官劉玉書、方勝詮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李孟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雅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沈詩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4432號被 告 黃歆茹 女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歆茹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係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並取得商標權,均指定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種類,而均在商標專用期間,且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或販賣及意圖販賣而陳列他人所為之含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商品,及明知所陳販售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商標商品之圖樣,係由美商美洲任天堂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未經同意或授權,亦不得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接續犯意及侵害著作權重製物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月底,向臺北市五分埔某不詳賣家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80元至200元不等之價格,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後,於109年1月底某時起至109年4月28日中午12時1分許遭警查獲時止,陸續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之住所,以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在其所申設之臉書網站帳號「茹茹兒」,接續以每件250元至280元不等之價格,利用臉書網站動態牆直播功能販賣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計獲有8,000元之淨利。嗣警於109年4月28日中午12時1分許,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不法所得8,000元,始悉上情。

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法商肯諾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洲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歆茹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於上開時地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2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各1份、現場搜索照片6張、臉書(Facebook)社群網頁翻拍影本10張 本件查獲及扣押經過之事實。 3 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 1.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為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商標權人之事實。 2.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商品均為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3.被告購買及販售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之價格,遠低於真品價格之事實。 4 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 1.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為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商標權人之事實。 2.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商品均為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3.被告購買及販售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之價格,遠低於真品價格之事實。 5 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 1.肯諾股份有限公司為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商標權人之事實。 2.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商品均為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3.被告購買及販售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之價格,遠低於真品價格之事實。 6 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 1.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為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商標權人之事實。 2.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商品均為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3.被告購買及販售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之價格,遠低於真品價格之事實。 7 徐宏昇律師鑑定意見書、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美國註作權註冊證影本各1份 1.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為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商標權人之事實。 2.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商品均為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3.被告購買及販售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之價格,遠低於真品價格之事實。 4.商標圖樣之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為美商美洲任天堂公司 8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1份、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 1.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為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商標權人之事實。 2.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商品均為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3.被告購買及販售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之價格,遠低於真品價格之事實。 9 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 1.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為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商標權人之事實。 2.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商品均為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3.被告購買及販售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之價格,遠低於真品價格之事實。 10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1份、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 1.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為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商標權人之事實。 2.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商品均為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3.被告購買及販售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之價格,遠低於真品價格之事實。 11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1份、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 1.HBI品牌服裝公司為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商標權人之事實。 2.如附表二編號11、12所示之商品均為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3.被告購買及販售如附表二編號11、12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之價格,遠低於真品價格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明知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及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嫌。又其陳列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應為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基於販賣營利之單一犯意,自109年1月底某時起迄109年4月28日中午12時1分許止,販售包含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內持續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多數商標權之法益,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均係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 項之罪論處。末就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請均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之;而被告自承其因本件犯罪獲8,000元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劉玉書檢 察 官 方勝詮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柏睿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萬元以上 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 6 月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

87 條第 4 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一編號 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是否告訴 1 00000000號、00000000號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否 2 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是 3 00000000號 肯諾股份有限公司 是 4 00000000號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否 5 00000000號 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此部分商標圖樣之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為美商美洲任天堂公司) 是 6 00000000號、00000000號、 00000000號、00000000號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否 7 00000000號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否 8 00000000號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 否 9 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0號、00000000號 HBI品牌服裝公司 否附表二編號 仿冒商品 數量(件) 侵害之商標圖樣(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1 仿冒CHANEL衣服 12 00000000號、00000000號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2 仿冒ADIDAS衣服 31 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 00000000號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3 仿冒ADIDAS褲子 1 4 仿冒ADIDAS帽子 4 5 仿冒KENZO衣服 4 00000000號 肯諾股份有限公司 6 仿冒Sumikkogurashi衣服 12 00000000號 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 7 仿冒POKEMON衣服 4 00000000號 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8 仿冒GUCCI衣服 2 00000000號、00000000號、 00000000號、00000000號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9 仿冒HELLO KITTY衣服 15 00000000號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10 仿冒NIKE衣服 3 00000000號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 11 仿冒Champion衣服 8 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0號、 00000000號 HBI品牌服裝公司 12 仿冒Champion褲子 1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裁判日期:202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