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審智附民字第36號原 告 阿迪達斯公司(adidas AG)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謝尚修律師
陳引奕被 告 游象圳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112年度審智簡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阿迪達斯公司為外國法人,故本案性質上係屬涉外民事事件。就涉外民事事件之國際裁判管轄權,現行法律雖無明文,惟被告游象圳為中華民國人民,且原告主張被告係於我國境內從事侵害其商標權之不法行為,而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參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之意旨,應認對於行為地發生於我國境內之涉外侵權事件,我國法院即具有國際裁判管轄權,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又「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地係在我國境內,而被告為中華民國人民,且原告及被告均無主張另有其他關係最切之法律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本件應依侵權行為地法即中華民國之法律審理。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游象圳有為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
31554號起訴書所載之犯行,爰依商標法第69條第3項、第7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㈡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阿迪達斯公司新臺幣(下同)54萬6,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⒊被告應將侵害原告商標權情事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主
文內容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10號細明體字體,分別登載於含自由時報、聯合報及中國時報等三報全國版面之首頁下半頁各1日。
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方面:引用刑事案件審理時之陳述。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又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商標法第69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有侵害原告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商標權之事實,業據本院以112年度審智簡字第3號審理調查後,認被告有非法販賣侵害原告商標權之商品,而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本件自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從而,原告主張被告販賣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商品而違反商標法第97條前段,而有侵害渠等商標權之侵權行為事實,是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堪予採信。
㈡損害賠償數額計算部分:
⒈按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
賠償,商標法第69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按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一、依民法第216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1,500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1,500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商標法第71條第1項亦有明文。次按有多樣侵權商品而其零售單價不同時,應以平均數作為計算零售單價之基礎。倘以各項侵害商品單價分別乘以倍數後,再加總數額,作為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方法,易使被害人獲取遠逾其所受損害之賠償,反而致商標權人有不當得利之情事,已違損害賠償之目的,係在於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之立法目的不符,已非立法者之本意。蓋為防查獲之商品如有數種以上之不同單價時,零售單價加總後再乘以500 倍計算,等於以零售單價50
0 倍之數倍計算,則超出法定之最高倍數,易使被害人獲取遠逾其所受損害之賠償,或造成懲罰加害人之情形發生,解釋上法院應以各項商品零售單價之平均數,作為計算零售單價之基礎,再乘以倍數,作為損害賠償金額之方式,較為妥適,且與立法目的相符(司法院104 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第1號結論參照)。
⒉查本件被告販賣侵害原告商標權之仿冒商品遭查獲等情,業
經本院於前述刑事判決認明在案。是本院審酌被告侵害原告商標權之情狀、遭查獲侵害原告商標權商品之數量,及商標法前揭規定立法意旨僅在降低原告對於實際損害範圍之舉證責任等情;暨原告所稱渠等商品之售價(詳卷),認原告主張以前揭價格之1400倍計算賠償金,與本件侵權事實、原告所受損害及被告所受利益,難認相符,且不相當,難以採為計算本件損害賠償金額之方式。又原告未舉證本件實際售價及被告於本件之每件售價,而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衣物販售之價格分別為外套450元、上衣200元、褲子390元(見偵卷第19頁),則本院認為本件計算損害賠償數額之單價應以上開價格總和後予以平均計價為346元【(450+200+390)/3 ≒346元/件)】。參酌被告販賣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本案侵害原告商標權之期間、商標權遭損害程度(含方式及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正品價格)、兩造資力,兼衡被告遭查獲等一切情狀,認侵權事實應以進價單價之200倍計算損害賠償金額,較為適當。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就侵權事實部分,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阿迪達斯公司6萬9,200元(計算式:346元×200倍=6萬9,200元),為有理由。原告逾此數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⒊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而本件損害賠償之給付無確定期限,依上開規定,自應以被告收受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之翌日(即111年11月9日寄存送達被告,加計10日為同年11月19日生效,翌日為111年11月20日,見本院審智附民卷第17頁)起負遲延責任。
⒋另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固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
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惟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70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雖請求命被告應將侵害原告商標權情事之本件判決主文內容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10號細明體字體,分別登載於含自由時報、聯合報及中國時報等3報全國版面之首頁下半頁各1日,然經本院審酌被告非法販賣本件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期間、扣案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商品之數量及零售價格等情,認被告所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行為,難謂足以造成原告營業之信譽遭受全國性之減損,而有藉由刊登本件判決主文於上開3家報紙之全國版半版1日予以回復之必要,原告亦未證明渠等信譽確有因被告之侵權行為而受損害。故本院審酌上開各情,認原告此部分請求,難謂允當,應予駁回。
㈢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前述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就侵權事實
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阿迪達斯公司6萬9,200元之財產上損害賠償,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後之翌日即111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主文欄第一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按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且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參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之規定)。查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本院所命被告給付原告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㈣另本件係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而刑
事訴訟法中本無徵收訴訟費用之規定,且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費用之規定亦未在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準用之列,足認由刑事庭自為判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並無由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之問題,本院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與本院前揭判斷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指駁,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懿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被告零售價格(新臺幣,下同) 備註 1 仿冒「adidas」商標之上衣34件 200元 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2 仿冒「adidas」商標之褲子26件 390元 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3 仿冒「adidas」商標之外套55件 450元 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