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訴字第176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冠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毒偵字第657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劉冠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4至5行所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更正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另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劉冠呈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劉冠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7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732號、第4733號、第4734號、第47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3 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自應依法追訴處刑。是被告所為本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自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因施用而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查被告前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緝字第20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2罪)、3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緝字第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③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21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④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交訴字第1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①至④罪刑,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9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108年12月2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遭撤銷假釋,殘刑7月又27日,於110年6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之2罪,合於累犯之要件。而本案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事項,於審理時已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復參酌司法院大法官第775 號解釋意旨,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於本案又再犯相同罪質之罪,顯見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仍有加重本刑規定適用之必要,且不致使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㈢本院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素行,再經
觀察、勒戒之處遇程序,未能自新、戒斷毒癮,仍犯本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足徵其戒毒之意志不堅;惟徵諸施用毒品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暨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非難性較低;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暨其於警詢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以計程車司機為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㈠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警送請鑑驗,確檢出第一級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憑(見毒偵卷第225、249頁),為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㈡又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為被告所有,且為供被告施用
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毒偵卷第17至18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蒨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懿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應沒收銷燬之物: 編號 扣押物品 備 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8 包( 含包裝袋8 只) ㈠、粉末檢品6 包,經檢驗均含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5.24公克(驗餘淨重5.22 公克,空包裝總重1.14公克)。 ㈡、粉末檢品1 包,經檢驗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1.67公克(驗餘淨重1.57公克,空包裝重0.25公克)。 ㈢、粉末檢品1 包,經檢驗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28公克(驗餘淨重0.25公克,空包裝重0.45公克)。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含包裝袋2 只) 白色透明結晶2 包,檢驗結果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總毛重2.70公克,總淨重2.284公克,因鑑驗取用0.006 公克,驗餘總淨重合計2.278公克)。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6572號被 告 劉冠呈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10樓(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冠呈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7月19日執行完畢,由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732、4733、4734、47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1年10月11日上午10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民權路3段68巷對面檳榔攤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吸食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以燃燒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1年10月11日上午11時35分許,在上開檳榔攤為警逮捕,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8包、甲基安非他命2包及吸食器1組。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冠呈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編號:E000-0000號)、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0月31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2260號鑑定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品編號:DE000-0000(0)號)各1份、現場照片5張附卷可稽,綜上,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嫌。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而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8包、甲基安非他命2包,除因鑑驗用罄者外,連同殘留毒品難以析離之包裝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檢察官 吳怡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沛元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 扣案毒品 鑑定結果 1 海洛因6包 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5.24公克,純質淨重3.28公克。 2 海洛因1包 經檢驗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1.67公克。 3 海洛因1包 經檢驗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28公克。 4 甲基安非他命2包 總毛重2.70公克,總淨重2.284公克,經鑑定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