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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審金簡字第 39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審金簡字第39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長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14769號、第18651號、第22141號、第23355號、第26146號、第29146號、第29420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7056號、第11021號、第932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139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乙○○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乙○○已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且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如將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及網路銀行帳戶及密碼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欺集團利用,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之犯罪,且該帳戶可能作為他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因而遮斷金流以達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縱發生該等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前某不詳時間,在臺中市某超級巨星KTV,將其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帳戶)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之存摺、金融卡、金融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凱」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對如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至本案國泰世華帳戶、台新銀行帳戶,並由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或轉出一空,乙○○即以此方式幫助詐欺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及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乙○○於警詢、偵訊中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於警詢或偵查時之證述。㈢附表「證據清單」欄所示之證據資料。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詐騙集團成員詐騙附表編號2、5、7、8、11、12所示告訴人

及附表編號3所示被害人,致其等陸續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內,顯各均係於密接時、地,係基於同一機會、方法,對於各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所為之侵害,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皆為接續犯,而被告則各係對正犯犯如上開犯行之接續一罪之幫助犯,亦均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被告以一同時提供國泰銀行帳戶及台新帳戶資料之行為,同

時幫助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庚○○、辛○○及告訴人戊○○、癸○○、卯○○、丁○○、寅○○、子○○、丑○○、巳○○、辰○○、甲○○、己○○、丙○○等14人之財物,又同時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㈣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

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洗錢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遞減之。㈤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056號、第1102

1號移送併辦部分(即告訴人辰○○、甲○○遭詐騙匯入被告台新帳戶部分)及112年度偵字第9324號移送併辦部分(即告訴人己○○、丙○○遭詐騙匯入被告國泰帳戶部分),與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均係提供相同帳戶,而侵害不同被害人之法益,是上開移送併辦與本案提起公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均得併予審理。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輕率提供本案帳戶予不

明人士使用,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致使告訴人及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且因被告提供個人帳戶得以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特定犯罪行為人間的關係,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不明人士之真實身分及犯罪所得去向與所在,增加被害人對詐欺者求償之困難,所為應予非難;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雖與到庭之告訴人卯○○、子○○、被害人庚○○達成調解,惟迄未依約履行調解內容等情,有本院111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124號調解筆錄、告訴人卯○○所提之陳報狀在卷可憑(見本院審金訴卷第73-74頁,本院審金簡卷第19頁),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提供之帳戶數量、本案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達14名,損失達數百萬元,被告於偵查及本院自述之智識程度、工作、尚有未成年子女及長輩待其照顧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告訴人寅○○、卯○○、子○○、被害人庚○○、辛○○之意見(見本院審金訴卷第59-61、69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被告將本案帳戶資料交付予詐騙集團成員「小凱」後,迄今

並未獲得任何報酬,業據其陳稱在卷(見111年度偵字第18651號第99頁),且依卷內現存事證,亦無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因本案犯行而實際獲得犯罪所得,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

㈡告訴人或被害人等遭詐騙所匯入本案帳戶內之款項,均係由

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提領,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被告就所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此部分款項尚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陳師敏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家維、黃榮德移送併辦,檢察官詹東祐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俐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9 日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清單 1 戊○○ (告訴 人,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部分) 110年9月底,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人以通訊軟體將戊○○加入「金股領航P089」群組,佯稱:可投資台股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出殆盡。 110年10月27日12時1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2時10分,逕更正之) 3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1.被告乙○○於偵訊中之陳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769號卷(下稱偵字第14769號卷)第147-151頁】 2.告訴人戊○○於警詢中之陳述(見偵字第14769號卷第7-9頁)。 3.告訴人戊○○所提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提出之交易明細、對話紀錄(見偵字第14769號卷第13-14、37、39、71-73、51、59、61-67頁)。 4.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內容(見偵字第14769號卷第17-24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14日函及附件(見偵字第14769號卷第107-125頁) 2 癸○○(告訴 人,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部分) 110年10月15日13時30分許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人來電假冒衛福部法務組組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警官、隊長、檢察官佯稱:涉嫌詐領藥物,現已分案調查,為避免帳戶遭凍結,需將帳戶內款項提出出來交給法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出殆盡。 110年10月20日11時1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時27分,逕更正之) 30萬8,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1.被告乙○○於偵訊中之陳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651號卷(下稱偵字第18651號卷)第198-100頁】。 2.告訴人癸○○於警詢中之陳述(見偵字第18651號卷第11-13頁)。 3.告訴人癸○○所提交易明細表、、匯款申請書回條、匯款回條聯、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字第18651號卷第15-19、57、63、65-69、71-73頁)。 4.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內容(見偵字第18651號卷第43-55頁 110年10月20日13時26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2時37分,逕更正之) 38萬8,000元 110年10月22日13時25分許(起訴書誤載110年10月22日13時1,逕更正之) 40萬8,000元 110年10月29日11時4分許 45萬元 110年10月30日10時44分許 170萬元 3 庚○○(被害人,起訴書附表編號3部分) 110年6月19日起,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人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投資外匯平台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提領一空。 110年10月29日0時23分許 5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1.被告乙○○於偵訊中之陳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141號卷(下稱偵字第22141號卷)第242-245頁】。 2.被害人庚○○於警詢中之陳述(見偵字第22141號卷第29-31頁)。 3.被害人庚○○所提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對話紀錄(見偵字第22141號卷第37、45、127、65、179-201頁)。 4.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內容(見偵字第122141號卷第11-19頁) 110年10月29日0時25分許 5萬元 110年11月1日16時31分許 10萬元 110年11月1日16時32分許 10萬元 4 卯○○(告訴 人,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部分) 110年8月初起,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人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沈穩之人」、「葉思麗」佯稱:可依指示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提領及轉出一空。 110年10月27日10時52分許 (起訴書誤載110年10月27月10時40分,逕更正之) 50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1.被告乙○○於偵訊中之陳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355號卷(下稱偵字第14769號卷)第147-151頁】。 2.告訴人卯○○於警詢中之陳述(見偵字第23355號卷第9-11、13-15頁)。 3.告訴人卯○○所提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見偵字第23355號卷第37、55、57-59、35-37、83、85-133頁)。 4.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內容(見偵字第123355號卷第21-28頁) 5 丁○○(告訴 人,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部分) 110年10月27日起,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人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菁菁」佯稱:可在安銀國際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出殆盡。 110年11月1日13時14分許 10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1.被告乙○○於偵訊中之陳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146號卷(下稱偵字第26146號卷)第70-72頁】。 2.告訴人丁○○於警詢中之陳述(見偵字第26146號卷第35-39頁)。 3.告訴人丁○○所提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見偵字第26146號卷第141、43、45、47-55頁)。 4.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內容(見偵字第2646號卷第13-33頁) 110年11月1日13時41分許 1萬6,400元 6 寅○○(告訴 人,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部分) 110年10月初,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人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Sally」「nana」、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提領一空。 110年10月14日14時42分許(起訴書誤載14時32分,逕更正之) 1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1.被告乙○○於偵訊中之陳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769號卷第147-151頁)。 2.告訴人寅○○於警詢中之陳述(見偵字第29146號卷第85-93頁)。 3.告訴人寅○○所提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受理案件證明單、對話紀錄(見偵字第29146號卷第95-97、99、101、159-161、125、139-157頁。 4.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內容(見偵字第29146號卷第335-351頁 7 子○○(告訴 人,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部分) 110年8月13日,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人以交友軟體探探名稱「小e」佯稱:可投資XM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出及提款殆盡。 110年10月22日15時8分許 19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1.被告乙○○於偵訊中之陳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769號卷第147-151頁)。 2.告訴人子○○於警詢中之陳述(見偵字第29146號卷第165-169頁)。 3.告訴人子○○所提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截圖(見偵字第29146號卷第171、177、181-183、185頁)。 4.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內容(見偵字第18651號卷第335-351頁 110年10月23日9時許 5萬元 8 辛○○(被害人,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部分) 110年3月初起,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人以臉書名稱「陳安妮」、通訊軟體LINE名稱「朵朵」佯稱:母親生病需要開刀費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提領一空。 110年10月25日13時26分許 (起訴書原記載110年10月25日13時19分許有誤,逕更正之) 5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1.被告乙○○於偵訊中之陳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769號卷第147-151頁)。 2.被害人辛○○於警詢中之陳述(見偵字第29146號卷第189-191頁)。 3.被害人辛○○所提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及台新銀行存入憑條、對話紀錄(見偵字第29146號卷第193、197、199、207-209、201-203、205-206頁)。 4.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內容(見偵字第18651號卷第335-351頁 110年10月26日13時36分許 8萬元 110年10月28日14時30分許(起訴書原記載110年10月27日14時30分許有誤,逕更正之) 12萬元 9 丑○○(告訴 人,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部分) 110年9月15日起,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人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浮生半夏」佯稱:可投資安銀國際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提領一空。 110年11月1月14時21分許 10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1.被告乙○○於偵訊中之陳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769號卷)。 2.告訴人丑○○於警詢中之陳述(見偵字第29146號卷第213-215頁)。 3.告訴人丑○○所提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華南商業銀行存摺交易明細、對話紀錄(見偵字第29146號卷第217、221、223、329-331、291、297-327頁)。 4.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內容(見偵字第29146號卷第353-373頁) 10 巳○○(告訴 人,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部分) 110年8月30日,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人以通訊軟體將巳○○加入「金股領航P089」群組,佯稱:可投資PNC平台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提領及轉出殆盡。 110年10月27月10時38分許 5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1.被告乙○○於偵訊中之陳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769號卷第147-151頁)。 2.告訴人巳○○於警詢中之陳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420號卷(下稱偵字第29420號卷)第51-53頁】 3.告訴人巳○○所提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對話紀錄(見偵字第14769號卷第155、59、127、83、71-78頁)。 4.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內容(見偵字第29420號卷第21-41頁) 11 辰○○(告訴人,即112年度偵字第7056號、第110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部分) 110年7月間,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人以交友軟體探探名稱「楊語晴」向告訴人辰○○佯稱:可投資XM指數交易網站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出及提款殆盡。 110年10月16日23時12分許 1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1.被告乙○○於警詢、偵訊中之陳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056號卷(下稱偵字第7056號卷)第23-26頁頁】。 2.告訴人辰○○之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之供述(見偵字第7056號卷第95頁)。 3.告訴人辰○○所提網路轉帳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年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8334號卷第27-35、49-89頁)。 4.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812)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056號卷第47-61頁)。 110年10月16日23時13分許 10萬元 110年10月17日16時58分許 10萬元 110年10月17日16時58分許 10萬元 110年10月18日18時43分許 5萬元 110年10月18日18時43分許 5萬元 12 甲○○(告訴人,即112年度偵字第7056號、第110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部分) 110年10月15日13時30分許,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人假冒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人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小隊長「李天明」、主任檢察官「王文和」等身分,並對告訴人甲○○佯稱:因其涉嫌洗錢防制法案件,將凍結銀行帳戶並查封房屋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賣出股票、抵押房屋、將其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及證券戶(帳號詳卷)設定網路銀行並約定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即遭轉帳殆盡。並將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透過通訊軟體LINE告知「李天明」,致告訴人名下帳戶內款項遭詐騙集團成員轉出。 110年10月21日9時54分許(起訴書原記載某時許,逕補充之) 20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1.被告乙○○於警詢中之陳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021號卷(下稱偵字第11021號卷)第9-13頁】。 2.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供述(見偵字第11021號卷第21-25頁)。 3.告訴人甲○○提供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摺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往來業務異動申請書、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見偵字第11021號卷第33、39-43、51、53-56頁)。 4.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812)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056號卷第47-61頁)。 110年10月22日9時55分許(起訴書原記載某時許,逕補充之) 150萬元 110年10月29日9時14分許(起訴書原記載某時許,逕補充之) 200萬元 110年10月29日9時15分許(起訴書原記載某時許,逕補充之) 100萬元 13 己○○(告訴人,112即年度偵字第932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部分) 110年9月間,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人以假投資方式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葉思麗」將己○○加入群組,向其佯稱:投資平台下單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即遭轉出殆盡。 110年10月27日12時30分許(起訴書原記載12時21分許,逕更正之) 108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1.被告乙○○於警詢中之陳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324號卷(下稱偵字第9324號卷)第11-18頁】。 2.告訴人己○○於警詢中之陳述(見偵字第9324號卷第23-25頁)。 3.告訴人己○○所提匯款憑條及存摺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年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9324號卷第53-55、61、67-69、37,43頁)。 4.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內容(見偵字第9324號卷第249-258頁) 14 丙○○(告訴人,即112年度偵字第932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部分) 110年8月間,丙○○自網路上看到投資訊息,透過通訊軟體與LINE暱稱「葉思麗」及「任佩洪」聯繫上,「葉思麗」向其佯稱:投資平台下單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即遭轉出殆盡。 110年10月27日11時57分許(起訴書原記載12時21分許有誤,逕更正之) 31萬5400元 國泰世華帳戶 1.被告乙○○於警詢、偵訊中之陳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324號卷(下稱偵字第9324號卷)第11-18頁】。 2.告訴人丙○○於警詢中之陳述(見偵字第9324號卷第29-31頁)。 3.告訴人丙○○所提與詐欺集團成年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憑證及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9324號卷第83-84、91、127、135-137頁)。 4.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內容(見偵字第9324號卷第249-258頁)

裁判日期:2023-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