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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壢原簡字第 11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原簡字第11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璦菱選任辯護人 侯銘欽律師上列被告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撤緩偵字第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璦菱犯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另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璦菱所為,核被告所為,係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之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

㈡爰審酌被告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

息,所為誠屬不該,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曾耀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宜貞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撤緩偵字第92號被 告 陳璦菱 女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0號居桃園市○○區○○○街0巷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璦菱明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嚴重,竟基於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不實訊息之不確定故意,在未經查證下,於民國110年5月20日下午4時18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自LINE群組「一樓香水」分享,並連結網際網路至臉書社群網站,在「嘉義市大小事」社團,以臉書帳號「陳艾妮」公開轉貼發布附件所示之未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編碼之個案足跡等不實內容文字,供前揭社團內之多數不特定成員瀏覽,足生損害於公眾。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陳璦菱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臉書社群網站翻拍照片、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偵查隊公務電話紀錄表及嘉義市政府衛生局110年5月27日嘉市衛疾字第1100054350號函等在卷可憑,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之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嫌(移送意旨贅載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請斟酌被告前經本署檢察官諭知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萬元之緩起訴處分命令,卻未曾繳交款項,致遭撤銷緩起訴處分,浪費司法資源等情,為免被告反獲邀寬典,並維護此類案件之公平性,請參酌原緩起訴處分應支付之金額,予以量處較重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曾 耀 賢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王 鴻 儒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附件:

嘉義市確診個案 個案5/12(三)一早看北部爆發COVID-19疫情,於 5/15(六)上午自行搭乘板橋開往嘉義高鐵(0627車次- 商務)12:13抵達嘉義。 5/15(六)-12:13到嘉義高鐵站之後搭乘計程車到耐斯王 子大飯店入住,入住時間為14:30,經確認個案自述司 機有戴口罩,房務也有戴口罩,飯店調閱監視已確 認。個案入住飯店16樓28房,隨後戴口罩步行到北興 老牌魯熟肉(嘉義市○區○○街000號)買餐點外帶,並 到旁邊的大利多生活百貨大賣場(嘉義市○區○○街 000號)買了水和1瓶高梁,回飯店吃,晚上未外出, 個案外出全程配戴口罩。 5/16(日)-個案因飯店有提供早餐,所以早餐到耐斯王 子大飯店7樓用餐,用餐後即回房間未外出,個案下午 因怕影響其他民眾,所以叫飯店外送餐點到房間(room service),取餐個案有戴口罩、房務也有戴口罩。 5/17(一)-個案聯絡朋友雖然沒有症狀,但是仍想要篩 檢COVID-19,所以,請朋友向借汽車,朋友把汽車停 在耐斯王子大飯店門口,朋友鑰匙插著,車熄火就離 開飯店,再連絡個案下來開車,個案把汽車開下地下 室(TOYOTA灰色車號:0000,目前在飯店B3,車位 300號放置),之後個案5/17早餐又去7F吃早餐(非 buffet,是套餐),吃完之後,自行開車到嘉義基督教 醫院急診就醫,上午10:56抵達嘉義基督教醫院急診, 個案因有高風險地區旅遊史,個案又因為要採檢所以 自述有身體不適,故嘉義基督教醫院通報採檢疑似新 冠,個案就醫之後返回飯店,5/17下午再叫room service,之後也沒有出(醫院部分已確定,有病歷資 料,不用去醫院調監視器)。 5/18(二)-個案上午早餐又去7F吃早餐(非buffet,是套 餐),吃完早餐之後,就回房間等報告,均未外出, 5/18下午5:00經衛生局通知,確診COVID-19,18:30 由救護車穿著正確防護裝備,送至本市指定隔離醫院 治療。

裁判日期:2022-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