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20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守天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2354、266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貳罪,均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前向丙○○承租房屋,雙方因返還物品及押租金之事產生糾紛,乙○○竟為下列行為:
(一)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民國110年5月5日,傳送含有附表一編號2、4粗體底線標示字句的簡訊,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丙○○,使丙○○讀取該訊息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10年5月15日,傳送含有如附表二編號3粗體底線標示的字句的簡訊,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丙○○,使丙○○讀取該訊息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丙○○訴由桃園市龜山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卷附據以嚴格證明被告犯罪事實有無之屬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當事人於本院審判中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無顯有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等情,因認為適當,故均有證據能力,另非供述證據部分,亦無證據可認係公務員基於違法之方式所取得或有偽造、變造之情事,復與本案之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同認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雖坦承有因個人糾紛而與告訴人丙○○以手機互傳簡訊,然矢口否認有何恐嚇犯行,辯稱:這些不是我傳給告訴人丙○○的簡訊,我覺得他造假,我們是互罵,他也不會害怕云云。經查:
(一)被告原向告訴人租屋,在租期未屆至時,即於107年3月6日因案入監執行,然被告主張告訴人在其入監後侵入其租屋處將其諸多名牌鞋包、衣服、日用品的物丟棄且未退還押租金,而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提起侵入住宅及侵占告訴,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告訴人所辯與其他證人所述大致相符,且被告申告後經屢次傳喚均未到庭而無從使之具結擔保指訴之憑信性等理由,於109年12月22日以109年度偵字第31942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為被告及告訴人所不否認,且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易字卷第27至29頁)。
(二)被告因上揭糾紛而傳送如附表一、二之簡訊予告訴人,且因先前告訴人與被告所訂立的租賃契約上有告訴人的地址,告訴人因被告知悉其住處,而擔憂自己及家人之安危等情,亦有該等簡訊在卷可憑,及告訴人證述可證(易字卷第69頁)。
另被告傳送簡訊之時間應以簡訊截圖為主,起訴意旨認傳送時間為「110年5月5日下午1時15分許、110年5月14日晚間7時25分許、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45分許」自有違誤,應予更正。
(三)被告於110年6月17日警詢時,經警方告以告訴人表示遭被告傳送附表一編號4之第一段簡訊、附表二編號1、3之簡訊,並詢問被告是否有此事時,被告一律保持緘默,然又於詢問程序之末主動補稱「我認為這是民事糾紛,根據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31942號不起訴處分書內容及民法第448條說明,我今天早上自己有去寄支付命令,希望檢察官明察,不要浪費法律資源,如要開庭希望案件可以轉我現住地的地檢署」云云(偵26664卷第9頁),可見其已研究過相關法律文件、知道如何進行程序對自己較為有利,且於110年10月22日偵訊時,檢察官詢問其是否有傳送簡訊「你只是垃圾下三濫有臉告」、「別被我遇到」(附表一編號2內容)、「你就繼續表演,我會錘越大力」(附表一編號4內容)給告訴人時,被告稱「只要有截圖我都承認,但我們是互罵,他之前是我房東,我去年出監之後打電話給他說要拿回我東西但他說他不清楚我是誰,我就去告他」云云,檢察官又詢問其是否有傳送簡訊「很多人看到球棒哭得跟什麼一樣」(附表二編號3內容)給告訴人,被告稱「是我傳的,但因為是他傳讓我很生氣的話,他說竭誠歡迎我來提告,他說我吃藥,說法院是他開的」云云,更辯稱:我不承認恐嚇,他有說傳訊息他不會怕,我也不認為這涉及恐嚇云云(偵26664卷第75至76頁),其後更於110年10月27日以書狀(偵22354卷第91至95頁)提出如附表三所示之簡訊內容欲證明其偵訊中之答辯屬實,更在該書狀內表示自己未曾加入過幫派等語,就涉及恐嚇之簡訊詳為答辯,顯非搞不清楚狀況之人,然直至本院準備程序前,從未表明該等簡訊並非自己所傳送等語,後於本院111年2月24日準備程序中訊問被告是否有傳送附表一編號
2、4及附表二編號3中以粗體底線標示的字句之簡訊內容予告訴人時,被告竟改稱「這些都不是我傳給丙○○的對話,我覺得丙○○造假」云云(審易卷第49頁),已與其前揭所辯不符,且被告在偵訊中提出的答辯,還有被告自己提出來的如附表三所示之簡訊內容確可證明被告確因告訴人向其稱竭誠歡迎提告、吃藥等語遂怒而傳送偵訊中檢察官所詢問之恐嚇簡訊內容給告訴人,且附表一、二中被告所傳送的簡訊內容與被告、告訴人間的租屋糾紛及被告在該糾紛中所主張之內容(歸還名牌用品及押金或賠償)一致,該等簡訊應係被告所傳送無誤,被告所辯顯係臨訟推託之詞,無足為採。
(四)至被告以附表三的簡訊主張告訴人並未心生畏懼之情,然附表三中告訴人一再表示自己好怕,只有附表三編號7的簡訊中告訴人有傳送「上述的言論不叫恐嚇是什麼,我也不會怕」的字眼,惟該簡訊是110年5月7日所傳送,與被告為附表
一、二恐嚇行為時並非同一天,且附表三所示簡訊雖是被告以整頁、連續方式提出,但110年5月7日之簡訊內容,只有告訴人一個人自言自語附表三編號7、8的內容,顯不合邏輯,此應係雙方另有以其他方式(例如電話、通訊軟體等)對話或部分簡訊遭刪除而未顯示所致,且綜合附表三編號7、8的內容,告訴人顯係要求被告若對判決結果不滿大可自己上訴,其所稱的「不會怕」也可能是指走司法程序其不會害怕之意(畢竟附表三的簡訊內容中,告訴人一再表示「歡迎被告上訴」、「法庭上說」、「我願意接受法律的制裁」等語),綜此,自難認告訴人在附表三編號7說的「我也不會怕」是指不會怕被告在附表一、二中所口出的恐嚇言詞之故。
(五)另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辯稱簡訊是互罵,為什麽只罰我云云,並提出告訴人臉書內容證明告訴人是在黑社會及摸奶等行為(易字卷第73、99至104頁),惟雙方爭執雖係唇槍舌劍、互相指責,然被告竟以包含附表一、二粗體底線標示字句的簡訊傳送給告訴人,此係以「自己會毆打告訴人」之惡害通知告訴人,此顯已構成恐嚇罪之構成要件(而即便告訴人指責被告吃藥、不孝順,亦非「惡害通知」而顯與「恐嚇」無涉),至於告訴人在自己的臉書上如何描述分享自己的生活,此係告訴人自己的私事,亦不會影響被告本件恐嚇罪責之成立,這就跟本院也不會以被告有毒品等等的前科就直接認為被告主張都不可採,是一樣的道理。
(六)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於110年5月5日以一個恐嚇犯意,在密接時間內接續傳送附表一編號2、4粗體底線標示的字句,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被告於110年5月5日之恐嚇行為(即附表一編號2、4部分)與110年5月15日之恐嚇行為(即附表二編號3部分),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即2個恐嚇罪)。檢察官認應構成3個恐嚇罪(起訴書認應僅論以一個恐嚇罪,經蒞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更正為3個),應有違誤。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租屋糾紛與告訴人爭執時未能理性處理糾紛,在已進行法律程處理後竟仍口出該等恐嚇言詞恫嚇告訴人,行為卻屬不該,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有何悔意之犯後態度,及其犯罪手段、犯罪造成之損害(即告訴人所生危害安全之感受)、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與素行等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之刑與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玟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慈萱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偵22345卷第21至29頁)編號 傳送者 內容(均為110年5月5日傳送) 1 乙○○ 13:15 我現在要去地檢開庭看你要不要出來好好談 2 乙○○ 18:19 你應該是沒搞清楚狀況 我現在不願意談了 別被我遇到 你只是垃圾下三濫 有臉告 我很佩服你。你覺得司法制度站你那邊?如真如你所想,我還是會要回我的東西。 然後再毆打你一頓 慢慢告 死白目 3 丙○○ 然後請問您 我需要如何配合您 才不會被您恐嚇 讓我不敢回美麗人生社區 4 乙○○ 22:57 兄弟,你可能腦袋有洞,你明知道把我私人物品還我就好了,說的跟受害者一樣。你就繼續表演,我會錘越大力 你媽的凹我東西還告我 之前官司你會贏是我要工作沒時間到庭,你當你真贏? 你從頭到尾沒提要還我押金 光這點 我就認為你要凹我 放心我不會恐嚇 你也不會怕 遇到再看看 週三 23:05*註:110年5月5日為週三、同月14日為週五、同月15日為週六附表二(偵26664卷第27至41頁)編號 傳送者 內容 1 乙○○ 19:25(110年5月14日) 我昨天去高檢署一趟,律師也給我建議,我就讓你盡量告盡量拖,盡量哈哈哈。林北做兄弟沒遇過你這種的。給臉不要臉那你就照價賠償我不會接受協調。要告我歡迎。 後果自負 2 丙○○ 15:39(110年5月15日) 乙○○先生:依照您的簡訊具名恐嚇(林北兄弟)這個字眼,嚴重威脅到我的全家(高堂/妻兒老小)及本人的生命身體招受到一定脅迫,我一定依法對您提告到底,希望您有任何的不滿,請至法院說明,若我有不法之處,歡迎您竭盡所能的提告我,您那所有不法行為,希望您自己跟法院... ... 3 乙○○ 21:04左右(110年5月15日) 嗯最近八德有個市議員遞補姓段 你也可以去告他 反正你不怕 你只是個賤骨頭而已 我沒去找你 是尊重法律 相信我 我他媽試過很多次很多人看到球棒包括兄弟他媽的哭得跟什麼一樣 你他媽的凹我 還他媽的潑屎 你自己要有心理準備 你告我他媽有屁用附表三(偵22345卷第93至95頁)編號 傳送者 內容 1 丙○○ 17:15(日期不明) 如您對法院判決不起訴有意見時,我竭誠歡迎您上訴,希望您能心想事成 哈哈哈哈! 2 丙○○ 17:20 請君子自重 說話不要罵人 3 乙○○ 17:20 你是君子嗎 4 丙○○ 17:24 不好意思 我不跟行為舉止有瑕疵的人聊,我們就法庭上說即可,謝謝您的通知與警告,感恩的心。 5 丙○○ 17:26 您是恐嚇我嘛! 我好怕欸! 怎麼辦! 6 丙○○ 17:30 您在恐嚇我欸 我真的好怕欸 7 丙○○ 2021年5月7日 8:04 我放心什麼 你不會恐嚇我 上述的言論不叫恐嚇是什麼 我也不會怕 什麼叫我遇到你再看看 你能給我看什麼 除了廢話一堆 你有能怎麼樣 笑死人了 8 丙○○ 08:32 如您對法院判決不起訴有意見時,我竭誠歡迎您上訴,請不要再騷擾我了,真的我在最後一次通知,君子請自重,幸勿自誤,對於你目前的所行為,我已經提告警方,謝謝您,感恩的心。 9 丙○○ 2021年6月1日 16:29 江先生:您又用言論文字,在恐嚇我會如何如何,我真的有好害怕啊,如真的我有涉及不法之處,我願意接受法律的制裁,但是您能告我什麼啦,您除非用簡訊騷擾我恐嚇窩及派專人去堵我本人之外,您還能做什麼事,什麼是調解委員會,我真的好怕您又派人來堵我,然後您又能幹嘛,就是恐嚇我,讓我心生恐懼而已吧! 10 丙○○ 17:41 竭誠歡迎您來提告 法官信您吃藥一族的話 我相信法院是您江家的 哈哈哈哈 11 乙○○ 2021年6月16日 1月18日到2月18日租金還有補押金6000管理員即不起訴證人簽收日為1月9日 (臺中商業銀行存款憑條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