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58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健軒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0978 號),本院認本件不宜行簡易程序行改以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健軒與告訴人賈千又,於民國111年1月4日晚間10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黑貓物流公司前,2人因外送糾紛發生爭執,被告王健軒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告訴人賈千又罵稱:「操你媽、你娘臭機掰、幹你娘老機掰、幹你娘」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賈千又告訴被告王健軒侮辱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桃簡卷第47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佳蓁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