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86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哆黔上列被告因家暴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判決,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112年8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應更正為「二、被訴恐嚇得利罪部分無罪」。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2年8月18日111年度易字第868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第二項之文字有誤寫,且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鄭朝光法 官 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希潔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