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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桃簡字第 238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桃簡字第238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力中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27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力中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補充理由:「被告雖辯稱其當時未接受教召係因重感冒云云,然其未提出相關證明以實其說,是其所辯,不足採信,其犯行堪以認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後備軍人,明知接受教育召集令後,應依照規定時間報到接受召集,竟無故不參加召集,而逾應召期限2日,已妨害國家教育召集之順暢及後備軍人之有效管理,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勉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警詢時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以工為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懿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2746號被 告 張力中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弄00號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力中係桃園市後備指揮部列管後備軍人,並為110年度教育召集精誠甲字第231206號教育召集之應召員,本應於民國110年11月8日至苗栗縣○○市○○里000○0號「斗煥坪營區」報到,參加5日教育召集訓練,然經教育召集令送達戶籍地由其母親馬秀玲簽收後,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未於上開日期前往報到接受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

二、案經桃園市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力中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桃園市後備指揮部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教育召集令受領回執、陸軍專科學校後備步兵第一旅步兵第五營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7 日

檢 察 官 蔡妍蓁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吳文惠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2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