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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桃交簡附民字第 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57號原 告 江仲文被 告 陳榮元 籍設彰化縣○○鄉○○街00號(彰化○○ ○○○○○○永靖辦公室)

徐福來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本院110年度桃交簡字第31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葉作航法 官 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紫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2-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