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98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文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文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劉文忠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1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0230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玫萱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