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0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余文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8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余文海因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余文海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倘若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總和為重,而不利於被告,即難謂與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無違。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再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所謂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受赦免或因刑法不處罰其行為而免其刑之執行,致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然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
三、經查,受刑人余文海分別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因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9年11月5日,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24所示之罪則確係於此之前所犯,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8、20至24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9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上開24罪經受刑人請求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經核與上開數罪併罰之要件相符,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是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確屬正當,應予准許。又附表編號1、2所示之宣告刑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附表編號4至9所示之宣告刑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附表編號10至11所示之宣告刑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附表編號12至17所示之宣告刑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附表編號20至24所示之宣告刑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參,然依據上開說明,本院仍應更定其應執行刑,惟受內部性界限之規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6、18至24所示之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並與附表編號17所示之罪相類,而斟酌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之高低,兼衡依卷附受刑人陳述意見書所示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請求從輕定刑之意見乙節,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8、20至24所示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附此敘明。至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業已執行完畢,惟揆諸前揭說明,此僅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時 間 109年8月13日 109年7月27日 (聲請書附表編號2誤載為109年9月27日,應予更正) 109年7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速偵字第47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8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429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壢簡字第1948號 109年度壢簡字第2013號 110年度壢簡字第30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21日 109年11月3日 110年1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壢簡字第1948號 109年度壢簡字第2013號 110年度壢簡字第3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11月5日 109年12月16日 110年3月19日 備 註 編號1至2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入監執行完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助字226號)。 編號3入監執行完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657號)。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時 間 109年7月21日 109年7月30日 109年8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1901、31919、32617、32643、3295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壢簡字第2548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壢簡字第254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4月14日 備 註 編號4至9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簡字第25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時 間 109年8月6日 109年8月8日 109年8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1901、31919、32617、32643、3295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壢簡字第2548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壢簡字第254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4月14日 備 註 編號4至9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簡字第25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時 間 109年8月18日 109年9月4日 109年7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066、43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564、7568、7742、9590、964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壢簡字第448號 110年度壢簡字第687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6日 110年6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壢簡字第448號 110年度壢簡字第68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5月12日 110年8月4日 備 註 編號10至11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簡字第4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12至17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簡字第68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時 間 109年8月5日 109年8月28日 109年9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564、7568、7742、9590、964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壢簡字第687號 判決日期 110年6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壢簡字第68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8月4日 備 註 編號12至17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簡字第68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竊盜罪 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時 間 109年10月18日 109年10月18日 109年7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564、7568、7742、9590、96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63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壢簡字第687號 109年度壢簡字第2364號 判決日期 110年6月25日 110年5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壢簡字第687號 109年度壢簡字第236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8月4日 110年8月13日 備 註 編號12至17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簡字第68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踰越窗戶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時 間 109年10月4日 109年7月18日 109年8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8、531、810、822、177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25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335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11日 110年11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25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33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30日 110年11月18日 備 註 編號20至24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簡字第18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時 間 109年8月17日 109年8月19日 109年10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8、531、810、822、177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335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33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11月18日 備 註 編號20至24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簡字第18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