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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26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683號聲 請 人 蔡勝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邱梓庭等重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59號),聲請獲知審判資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59號審判中案件資訊。

理 由

一、按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提供審判中案件資訊;但被害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所稱審判中案件資訊,包含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前段、第3點、第7點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邱梓庭等重傷害案件,現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59號審

理中。被害人蔡明憲於本案因腦部受傷而意識不清,無法簽名或寫字,有林口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代行告訴人於偵訊之供述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佐(見偵5419卷二第145頁、第195頁,本院聲字卷第11頁),應認其客觀上無法提出聲請。前開注意事項第3點,就被害人未死亡但無意識、意識不清或無法完整陳述等客觀上無法提出聲請之情形漏未規範。於此情形,被害人及其家屬獲知訴訟資訊之權益亦應受保障,應類推適用前開注意事項之規定。

㈡本件聲請人甲○○為被害人之父,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被害

人有前述客觀上無法提出聲請之情形,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得類推適用前開注意事項第3點但書之規定,聲請獲知本案訴訟資訊。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依前開注意事項第7點第1項規定,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不包含核准前之資訊,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玫萱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22-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