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788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詹宗翰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0年度執更緝戊字第29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宗翰因通緝到案,並未收受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不知法官裁定之內容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4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詹宗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經法院判決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嗣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執更緝戊字第295號執行指揮書予以執行等情,有上開裁定書、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按,合先敘明。聲明異議意旨係為主張未收到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不知法官裁定內容云云,並非具體指摘檢察官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之不當,且上開案件業已確定,具實質之確定力,非經非常上訴或其他適法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不得再行爭執,則檢察官據以指揮受刑人所應執行之有期徒刑,自無違誤。本件聲明異議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四、本案受刑人若欲知悉前揭裁定之內容,得依相關規定向為裁定之法院聲請補發裁判書,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韓宜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