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88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邱博道指定辯護人 江宗恆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111年度聲羈字第294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邱博道即將遷移至桃園市○○區○○○街00號3樓居住,就其所涉本院111年度聲羈字第294號案件,爰聲請變更限制住居處所。
二、經查:被告因涉嫌殺人罪嫌,前於民國111年7月18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本院於同日訊問後,認雖有羈押原因,然無羈押之必要,裁定被告提出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後釋放,並限制住居在桃園市○鎮區○○路○○段0巷00弄00號。嗣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被告經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1158號提起公訴,並於111年9月23日繫屬本院分111年度重訴字第43號案件審理,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被告既經起訴,已非偵查中之被告,本院無從就偵查中替代原羈押手段處分之變更聲請為准駁。從而,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王兆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哲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