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27號聲 請 人即 受刑人 王建志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除刑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
二、按依第88條第1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刑法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8條第2項免其刑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以,受刑人依法並無直接向法院聲請免除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之權,其僅得請求檢察官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免除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查本件既係由受刑人王建志自行聲請免除刑之執行,非經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於法自屬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育燕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附件:刑事聲請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