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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21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13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士凱具 保 人 林盟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盟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士凱經法院指定以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具保,由具保人林盟展繳納保證金後釋放受刑人,詎受刑人經伊通知執行時,竟傳、拘無著,具保人亦未遵期偕同受刑人到署執行,顯見受刑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97號)命受刑人具保,具保人即為受刑人繳納保證金5萬元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為證。次查,檢察官指揮受刑人執行上開案號之有期徒刑時,受刑人經傳、拘無著,且具保人受合法通知後亦不攜同受刑人遵期前往執行,另具保人未在監在押,並無不能履行具保人之義務等情,有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具保人住所地相片、具保人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暨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依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保證金,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希潔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2-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