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35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59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先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茲本院前發文予受刑人甲○○,請其就檢察官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部分表示意見,經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此有本院調查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表在卷可按。

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又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刑雖得以易科罰金,而符合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罪類型迥異,其犯罪手法及所侵害之法益核屬有別,兼衡其各犯行間時間關連性、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各罪之不法性及貫徹刑法量刑之理念規範,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27日至109年4月10日期間內之某日 109年4月10日至109年4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6362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636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476號 110年度訴字第1476號 判決日期 111年05月20日 111年05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476號 110年度訴字第1476號 判決日期 111年06月21日 111年06月21日 備註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裁判日期:2022-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