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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37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738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賴宥朋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1年度執沒字第581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賴宥朋之在監保管金係由家屬不定期寄入供債務人於服刑期間日常生活所需,非屬債務人之所得,不可與犯罪所得一概而論,否則有悖於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有違查封禁止原則,變相將債務人之家屬視同為連帶債務人,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執行命令等語。

二、按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者,以「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者」為限,必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始足當之。再按罰金、罰鍰、沒收、沒入、追徵、追繳及抵償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前條裁判之執行,準用執行民事裁判之規定;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1項前段、第471條第1項及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1項、第12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強制執行法對於維持債務人生活客觀上所需者,非欲藉此而予債務人寬裕之生活,而係兼顧人權,認有酌留之必要,即使對於受刑人「維持生活客觀所需」之標準或有差別,此項規範之適用亦無例外,上開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規定沒收裁判之執行「準用」執行民事裁判之規定,就保障受刑人獄中人權之意旨,維持受刑人於監獄生活中最低生活所需之規範目的而言,在此範圍內亦有準用。又受刑人作業所獲取之勞作金屬其額外收入,而保管金乃其親友救濟受刑人之捐贈為受刑人之財產,及依法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退休金、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經轉存入個人金融帳戶後,既與存入銀行之其餘收入同,已變成其對存款銀行之金錢債權,性質上屬對存款銀行請求付款之權利無異,三者均得為檢察官執行沒收處分抵償之標的。是檢察官指揮執行沒收,就受刑人勞作金、保管金及退休年金等財產,若已兼顧受刑人在監執行生活所需,而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意旨,酌留受刑人在監獄生活所需定額金錢者,除部分人員具特殊原因或特殊醫療需求等因素,允個別審酌外,即難謂有何不當(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50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881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5,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確定。嗣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依上開確定判決執行沒收受刑人犯罪所得財物,於民國111年11月8日以桃檢秀壬111執沒5814字第1119133298號函請法務部○○○○○○○保留3,000元保管金(含作業金)給予受刑人作為生活費用,其餘部分匯入桃園地檢署301專戶以執行沒收。嗣嘉義監獄保留受刑人生活基本費用後,將保管金5,000元扣除匯入上開專戶等情,業經本院調閱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執沒字第5814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訛。

㈡受刑人既經本院確定判決諭知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5,000元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依前揭說明,受刑人家屬所寄送之保管金,其性質即為「贈與」而變成受刑人之財產,檢察官自得為沒收裁判之強制執行,是檢察官為執行沒收裁判而以受刑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標的,核無不當。又本件執行標的非屬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1項所示之債權種類,自無適用餘地,受刑人徒以保管金非其工作收入及財產,不得為檢察官執行沒收之標的云云,容有誤會。㈢受刑人現在監所執行,日常膳宿均由監所提供,如有醫療必

要,亦由監獄提供必要之醫治,且受刑人並無何特殊原因或醫療需求等因素致應提高酌留生活費用之情事。檢察官已酌留3,000元予受刑人作為生活所需費用,對其餘部分始執行沒收,無使受刑人生活陷入困頓之虞,檢察官所為之執行指揮,並無違反公平合理原則,或未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維護,亦無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之情事,於法並無不合。從而,受刑人執前詞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方楷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右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2-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