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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38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877號聲明異議人 葉美華受 刑 人 葉佐棠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1年度執字第1150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葉美華之弟弟即受刑人葉佐棠平時是一位認真負責的好員工,也是一位能夠對於八十幾歲父母克盡孝道的孩子。受刑人的工作是出賣勞力,唯一的嗜好就是下班後跟朋友小酌,也算是一種紓解壓力的方法。現在受刑人因為酒駕破壞了社會道德和法律規範,身為親屬的我們也認為受刑人應當接受法律規範,只是近幾年兄妹接著離世,身為大姊又遠嫁他鄉,無法就近照顧年邁的雙親。寒冬將近,由於老人家的日常生活一切都靠受刑人打理(包過就醫),現在老人家無人照顧,懇請法院在情理法合宜之下,給予受刑人一次機會,可以易科罰金取代入監執行,讓受刑人返家照顧雙親,甚至也可以強迫受刑人接受戒酒或心理治療,讓受刑人遠離有害健康的東西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依前揭條文之規定,得聲明異議之人,以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為限,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外之人,所為不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則不在該條得聲明異議之列。

三、經查,受刑人係於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為年滿二十歲之成年人,有聲明異議人所提出之戶口名簿影本在卷可稽,而本件聲明異議人為受刑人之胞姊,此於刑事聲明異議狀上記載甚明,是聲明異議人並非受刑人本人,亦非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自不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依上揭法律規定,即屬無聲請權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妙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2-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