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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39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94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鄭名凡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閱覽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78號判決之評議意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鄭名凡閱覽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78號案件判決之評議意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法院組織法第106條規定,聲請閱覽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78號妨害公務罪案件評議意見等語。

二、合議裁判案件,應依本法所定法官人數評議決定之;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法院組織法第101條、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首開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以110年度簡上字第478號駁回上訴而確定,有卷附上開刑事判決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案件既經確定,案件之當事人即本案聲請人鄭名凡自可聲請閱覽評議意見,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惟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於閱覽時,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林育駿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2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