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018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龐勝聰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1年度執字第1003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龐勝聰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簡上字第1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嗣受刑人收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於民國111年10月4日到場陳述意見、聲請准予易科罰金,經執行檢察官審酌受刑人之家庭狀況後,准予易科罰金,並經受刑人於111年10月4日到案執行時繳納完畢,此有前揭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039號聲請易科罰金審核表、執行筆錄、繳納罰金通知單、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罰字第00000000號)在卷可參。是受刑人既已經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則其以檢察官未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逕否准易科罰金,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而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秉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明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附件:受刑人於111年9月19日提出之刑事聲明異議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