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063號聲 請 人 王宜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劉峻愷犯詐欺案件,聲請補發判決正本(110年度易字第1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宜萱因遺失判決書,爰聲請補法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043號刑事判決書等語。
二、按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裁判制作裁判書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判決正本,並應送達於告訴人及告發人,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227條第1項及第3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043號案件,聲請人並非該案件之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告訴人、告發人,亦非其他受裁判之人等節,有該案判決書1份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給該案判決正本,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法 官 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貞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