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081號聲 請 人 甘智宇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0年度簡上字第39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對判決不服,且判決書登載與聲請人甘智宇陳述有所差異,且被告指出具體事證未被審查、記載,將提再審及審判長迴避,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訂有明文。次按法院對於上開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項亦有明文。是依上開法規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並非一經適格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無須審酌即一律准許。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甘智宇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其聲請狀內容僅記載判決書登載與被告陳述有所差異云云,然並未敘述主張該案審判筆錄之記載內容有何錯誤、遺漏,而足以影響原判決事實之認定,而聲請人前亦因本案向本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在案(即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402號),業經本院於111年8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補正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聲請理由,該裁定正本於111年8月18日合法送達後,因逾期未補正而經本院予以裁定駁回在案,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刑事裁定在卷可參,則聲請人本件既仍未敘明具體理由,以供本院審酌,其聲請程式於法自有未合,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仍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方楷烽法 官 黃弘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郁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