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20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邱奕隆上列受刑人因強制猥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制猥褻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於民國109年2月10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 年10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1 年10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210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6 月21 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9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2 年3月21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蓁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