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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32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21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呂偉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強制猥褻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猥褻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於民國109年7月28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於111年10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據以執行之裁判即本院110年度聲字第429號裁定,其中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本院於109年10月30日所為之109年度審訴字第1343號判決,此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為憑,是本院就本案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受刑人於109年7月28日入監服刑,並於111年10月1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1017210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秉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明燕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日期:2022-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