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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4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5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浤洋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劉家成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殺人案件(110年度重訴字第15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浤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陳浤洋經訊問後,坦承有持刀傷害被害人莊世傑致死之事實,惟否認有殺人之主觀犯意,然依起訴書所載之相關證據,足認被告涉犯殺人罪嫌重大,殺人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而被告於警詢及歷次訊問時均自承有於案發後沖洗兇刀之舉措,且事後係在被告所騎乘之機車內扣得兇刀,而被告案發後立即騎車離去,不僅未留於現場處理,更是經警方進行拘捕方才到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證據及逃亡之可能性,另比對被告歷次供述之內容,與證人李國華對案發過程之證述,兩者多所矛盾,而李國華為被告之乾爹,兩人具有一定情誼關係,若允許被告交保,被告有勾串證人之可能性,綜上所述,被告有羈押之原因、事實、理由及必要性,爰自民國110 年5 月18日起羈押3 月,禁止接見、通信及收受物件,並於110 年12月18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查被告羈押事由雖依然存在,惟審酌本案進行進度即證人交互詰問部分此部分調查已進行完畢之情,認被告已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陳柏嘉法 官 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震惟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解除禁見等
裁判日期:2022-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