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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5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4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周堅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公司法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固於民國108年6月10日執行完畢,惟該罪因與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應併合處罰,自仍不得認已執行完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所犯罪名、情節、侵害法益,對於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

三、依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紫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未繳納股款罪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圖利容留猥褻罪 未繳納股款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共5罪) 有期徒刑3月(共3罪)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2年11月7日起至同年月8日 102年1月至103年4月 99年至101年 103年間至同年7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6808號 苗栗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4788號 桃園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6416、24519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62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苗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7年度簡第2464號 107年度訴第413號 101年度矚訴第37號 109年度訴第1309號 判決日期 107年4月27日 107年11月27日 107年12月6日 110年10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苗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7年度簡第2464號 107年度訴第413號 101年度矚訴第37號 109年度訴第130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7年5月29日 107年12月20日 108年1月2日 110年11月24日 備註 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7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裁判日期:2022-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