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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益宸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益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益宸原已奉准假釋,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假釋後更定刑期,於民國110年8月3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認仍符合假釋要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733040號函及所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再行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22-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