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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8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7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張新發輔 佐 人 張嘉玲上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輔佐人與被告蕭志強間關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訴訟事件相關資料,欲對本院民國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號案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二、按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

民國108年12月19日修正施行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明文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以利其防禦權及各項訴訟權之行使,並於第2項但書針對特別列舉之事由規定,得由法院就交付卷證影本之範圍及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外,原則上即應允許之。而此規定於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109年1月8日增訂公布,同年月10日施行之同法第429條之1第3項亦定有明文。參酌其立法理由說明「聲請再審無論基於何種事由,接觸並瞭解相關卷證資料,與聲請再審是否有理由,以及能否開啟再審程序,均至關重要。現行法並未明文規定聲請權人之卷證資訊獲知權,致生適用上之爭議,規範尚有未足,爰增訂本條第3項,俾聲請權人或代理人得以聲請再審為理由以及在聲請再審程序中,準用第33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獲知卷證資訊。」,依此,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卷證資訊獲知權自不應解為限於「審判中」之「被告」始得行使,尚及於判決確定後之被告。惟判決確定後之被告、得聲請再審之人或其代理人,固得依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相關規定,向檔案管理機關或政府資訊持有機關申請閱卷,如經該管機關否准,則循一般行政爭訟程序處理;惟因訴訟目的之需要,而向判決之原審法院聲請付與卷證影本,實無逕予否准之理,仍應個案審酌是否確有訴訟之正當需求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有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規定應予限制之情形,而為准駁之決定(最高法院109台抗字第129號裁定意旨可參)。復觀諸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491條第1項規定,關於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當事人得請求閱覽卷宗內文書之規定,並不在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範圍,是以當事人如就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欲閱覽卷宗,則應回歸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及其輔佐人於民事聲請閱卷狀上記載案號為「106

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號」(下稱前案附民案件),而該案之附帶民事原告為「蕭志強」,被告則為本案聲請人,而蕭志強係因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289號偽證等案件(下稱前案刑事案件),對聲請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聲請人亦為前案刑事案件之被告,合先敘明。

㈡本件聲請人雖以前案附民案件為由聲請閱卷,然依前開所述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當事人得請求閱覽卷宗內文書之規定,並不在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範圍,是聲請人援引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聲請閱卷即有違誤,仍應回歸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被告之閱卷權」,依前開說明,雖及於判決確定後之被告,然仍應個案審酌是否確有訴訟之正當需求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有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規定應予限制之情形,而為准駁之決定。

㈢依聲請人聲請閱卷狀記載「欲聲請與被告蕭志強間關於個人

資料保護法之訴訟事件相關資料」可知,聲請人聲請閱卷之目的與「前案附民案件」無關,此為聲請人與蕭志強間之另案訴訟,此與聲請人於前案附民案件訴訟之被訴事實無關,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旨在保護「被告於本案為被告身份時之訴訟防禦權之有效行使」之目的相違,尚難據以作為准予聲請人聲請閱卷之依據。且聲請人聲請付與本案卷證資料,既係作為聲請人對他人於他案訴訟之用,並非為有效行使其於前案附民案件之訴訟防禦權,則准許被告之聲請而付與本案卷證資料,勢將涉及本案告訴人或卷內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祕密,核亦有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所規定應予限制而不應准許之情形。

㈣至若聲請人於本件聲請閱卷之內容,若其聲請之真意係對「

前案刑事案件聲請閱卷」,然依前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院以上開所述之理由,認有違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之立法目的,核亦有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所規定應予限制而不應准許之情形。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陳昭仁法 官 方楷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子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2-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