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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63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63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種祥即禾曜建築師事務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539號、110年度偵字第2540號),於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黃種祥即禾曜建築師事務所因受雇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違法審查圖利罪,共參罪,各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

事 實

一、黃種祥為建築師,開設禾曜建築師事務所(下稱禾曜事務所),為本案依政府採購法受附表所示學校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其僱用未具建築師資格之葉庠昇擔任專案經理,為該事務所與如附表編號1至3之學校機關簽約並執行附表所示公共工程之業務,葉庠昇(涉犯違反政府採購法、詐欺取財、背信部分,另經本院判決,以下僅記載葉庠昇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則屬受附表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人員,而陳儒整(涉犯詐欺取財部分,另經本院判決)為禾加園營造公司實際負責人,本為從事鐵工業之廠商,於本案前即因與葉庠昇合作其他工程而結識,然其對於磁磚規格、採購、生產等相關業務均一無所悉。詎葉庠昇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對材料、規格為違反法令限制及審查之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明知「≦9mm瓷質釉面馬賽克(環保建材標章)」(下稱本案馬賽克)之建材規格國內業界幾不具製造能力而不易取得,非僅價格高於其規劃設計所列之估價數倍,縱另開模燒製亦需時甚久,卻利用其有規劃設計、審查、監造等權限,設計限制僅能使用該≦9mm瓷質釉面馬賽克之規格,用於如附表之工程,致如附表之得標廠商於得標後因均知悉公共工程禁止使用中國大陸地區產品,實際查訪國內建材商卻發現難用與估價相近之價格或難於施工期間內取得該特殊規格之建材,致如需以上述特殊規格價格購買本案馬賽克,將有鉅額虧損或無法如期完工而違約之虞,故轉向葉庠昇求助詢問是否可更改為較普遍且價格較便宜之10mm以上規格之瓷質釉面馬賽克,卻遇困難,得標廠商不得已始改向葉庠昇請求介紹本案馬賽克廠商。葉庠昇明知陳儒整非馬賽克磁磚廠商,而陳儒整亦誤認葉庠昇為建築師致不敢得罪,遂與葉庠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葉庠昇於附表所示廠商詢問何處能購得我國生產、製造之本案馬賽克時,張貼陳儒整之LINE聯繫方式,待附表所示廠商嗣後聯繫到陳儒整,陳儒整再向附表所示得標廠商佯稱其具有販售國內產製,規格為本案馬賽克(即≦9mm瓷質釉面馬賽克【環保建材標章】)之管道,故可向其購買本案馬賽克以能順利完成工程,致附表之得標廠商均信以為真,為能符合契約規定、施工規範及通過審查,乃均陷於錯誤,遂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價格向陳儒整訂購本案馬賽克。而陳儒整本身為從事鐵工之人,根本無法取得國內產製之≦9mm瓷質釉面馬賽克(環保建材標章),為能順利交貨,即自淘寶網站向中國大陸賣家以低價購得玻璃馬賽克(前經查詢得知瓷質釉面馬賽克不得輸入臺灣,故以等級優於瓷質釉面馬賽克之玻璃馬賽克代之),以賺取如附表所示與得標廠商支付價金之差價,惟陳儒整取得該差價之後,旋於附表之時間、地點將該差價全數交付葉庠昇,葉庠昇因而獲得該等不法利益,並違背其設計、審查、監造之任務。

二、案經張竣朝、龍岡國中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種祥所犯之罪非屬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之1第1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證據,除增列「被告黃種祥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及自白(見本院訴字卷一第224頁、本院訴字卷二第359頁、本院訴字卷四第57、67至93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36號刑事判決(見本院訴字卷三第167至192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欄(如附件)所載。

三、論罪科刑:㈠同案被告葉庠昇就其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前段之犯行

部分,業經本院於114年8月21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636號號判決認定其構成違法審查圖利罪,又其係針對不同學校機關所犯,且為不同標案,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有該判決書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三第167至192頁),而葉庠昇既為被告之受雇人,則被告因葉庠昇本案3次執行業務而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前段之罪,被告各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均科以該法第88條第1項前段之罰金。

㈡爰審酌被告之受雇人葉庠昇為謀私利,於本案3件標案中為違

法審查之犯行,嚴重破壞政府採購制度,造成招標機關及得標廠商均受有相當損害,衡以被告於本案扮演之角色、參與之程度及所生之危害,暨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屬被告個人隱私,爰不予揭露,見本院卷四第93頁)等一切情狀,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對被告科以如主文所示之罰金,併審酌均為被告相同之受雇人以相同之手法所犯,爰依刑法第51條第7款規定,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利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張盈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書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晴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8條(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意圖私利之處罰)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或分包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亦同。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

同案被告葉庠昇涉犯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編號 工程標案名稱 被害人 得標廠商名稱 犯罪方法 詐得財物 (不法利益) (新臺幣) 1 桃園市立龍岡國中「107年司令台、座台暨校園牆面美化工程」 鼎錦公司(代表人:張竣朝) 107/06/05: 鼎錦公司得標。 107/06/20: 經由葉庠昇介紹陳儒整,告知鼎錦公司負責人張峻朝可供貨≦9mm瓷質釉面馬賽克磁磚,售價共新臺幣(下同)143萬元。 107/06/26: 陳儒整轉交由葉庠昇負責提供之內容不符之磁磚試驗報告等資料供張竣朝送審。而葉庠昇則於該107/06/27送審單上「審核結果欄」登載勾選「核淮」之不實事項而為違法之審查。 107/08/21: 張竣朝收貨時發現為中國大陸貨,始知受騙。 ⑴張竣朝先後於107/06/25、107/07/02,匯款20萬、51萬5千共71萬5千元至陳儒整台北富邦銀行帳戶、107/08/21陳儒整送貨時再收尾款71萬元5千元支票,共計143萬元。 ⑵107/10/04陳儒整 收款後扣除購買之 成本,剩餘71萬5千 元,自台北富邦銀 行帳戶提領後至桃 園市立觀音國中校 門口交付葉庠昇。 2 桃園市立大溪國中「107年整修工程」 寶辰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范勤祥) 107/06/06: 寶辰公司得標後由葉庠昇介紹寶辰公司負責人范勤祥向陳儒整訂購磁磚,後葉庠昇基於利潤考量指示陳儒整改賣12mm規格馬賽克磁磚,售價共10萬2370元。而由范勤祥匯款至陳儒整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108/06/17: 陳儒整因涉上列編號1之刑案遭桃園地方檢察署偵查,故認賠向中國大陸賣家帝豪公司謝淇之訂購款人民幣3440元,並全額退款予范勤祥。 本部分經陳儒整計算後有告知葉庠昇利潤為3萬7,000元,陳儒整於取得財物後,將財物退還給范勤祥。 3 桃園市立瑞原國小「107年度廁所整修工程」 益邦企業社(負責人楊武雄,實和其弟楊增雄共同經營,楊增雄(展佑土木包工業)負責材料及放樣 107/07/05: 葉庠昇以LINE聯繫楊增雄投標。 107/12/28: 楊增雄於得標後找不到本案馬賽克建材,聯繫葉庠昇更改規格遭拒,故在葉庠昇引介陳儒整後,改為聯繫陳儒整購買磁磚,其不知為中國大陸貨。後葉庠昇基於利潤考量,指示陳儒整改賣12mm規格,故陳儒整向楊增雄佯稱過年期間≦9mm規格無法如期到貨,故由葉庠昇變更設計為12mm,陳儒整賣12mm規格之馬賽克磁磚予楊增雄共30萬8200元。 108/01/17: 楊增雄以LINE聯繫葉庠昇確認不需出廠證明始願付款。 108//01/18: 楊增雄匯款予陳儒整。 ⑴被害人楊增雄108/01/18匯款予陳儒整。 ⑵108年3月間,陳儒整扣除購買成本剩餘13萬元,自台北富邦銀行帳戶提領後至禾曜事務所交付上開款項予葉庠昇。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欄(依本判決需要為文字調整)編號 證據名稱 1 被告黃種祥於調詢、偵訊中之供述 2 被告葉庠昇於調詢、偵訊、法院訊問時之供述 3 被告陳儒整於調詢、偵訊、法院訊問時之供述 4 被告張竣朝於偵訊之供述 5 證人即共犯葉庠昇、陳儒整、張竣朝於偵訊時之證述。 6 證人即告訴人張竣朝於調詢、偵訊時之證述。 7 證人即告訴人龍岡國中及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之指訴。 8 證人陳元福於調詢、偵訊中之證述 9 證人即鴻億企業社負責人林昆鋒於調詢、偵訊中之證述 10 證人即龍岡國中總務主任簡佩芯於調詢、偵訊中之證述 11 證人即龍岡國中事務組長吳璧璽於調詢、偵訊中之證述 12 證人即寶辰公司負責人范勤祥於調詢、偵訊中之證述 13 證人即展佑土木包公業負責人楊增雄於調詢、偵訊中之證述 14 證人即立唐陶藝公司業務經理陳昭翰調詢時之證述 15 鴻億企業社107/08/17銷貨發票(含稅金額143萬元)。 16 桃園市立龍岡國中「107年司令台、座台暨校園牆面美化工程」之送審資料(含「勁磁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立唐陶藝有限公司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試驗報告」、「優加力實業有限公司鶯歌廠環保標章使用證書」) 17 台灣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函 18 禾曜事務所函、龍岡國中函。 19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手機數位採證: (含被告張竣朝、陳儒整、葉庠昇、及證人楊增雄等對話紀錄) 20 107/08/21下貨施工照片、淘寶網磁磚規格網頁資料、經貿資訊網中國大陸物品彙總表 21 桃園市立龍岡國中「107年司令台、座台暨校園牆面美化工程」之工程資料(含監造計畫書、預算書、禾曜事務所函、環保標章使用證書) 22 被告陳儒整台北富邦銀行大湳分行交易明細表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