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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2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0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温允聖具 保 人 温琪瑞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温琪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温允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温琪瑞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桃園地檢署點名單、國庫存款收款書、桃園地檢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等件在卷可憑。又該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受理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於民國112年2月21日行審理程序、同年11月16日行訊問程序,前開庭期並均合法通知具保人,請其偕同被告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等情,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拘提無著,復查無被告有何受羈押、在監執行之情形,有本院報到單、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等件附卷可憑。又經本院查詢被告入出境紀錄,被告自111年12月22日出境後迄未入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可稽,足認本案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侯景勻法 官 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裁判日期:2024-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