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9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仁佑上列被告因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444號、111年度偵字第16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仁佑因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華媚法 官 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