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5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詠裕選任辯護人 林裕洋律師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327號、109年度偵字第27928號、109年度偵字第27936號、109年度偵字第27938號、109年度偵字第27939號、109年度偵字第27940號、109年度偵字第27941號、109年度偵字第27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十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訂於民國114年6月30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七法庭宣判。因法官育嬰留職停薪,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品蓁